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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职工疗养
第七节 职工疗养
第七节 职工疗养
农场职工疗养工作是从1984年开始的。职工疗养的条件是具备20年以上工龄,又从未享受过疗养待遇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农场工会在安排职工疗养时坚持“五优先”原则:(1)建国前参加工作的优先;(2)各级劳动模范优先;(3) 中级职称以上科技人员优先;(4)职业病患者优先;(5)同等条件工龄长、年龄大的优先。
1985~2000年,农场工会共安排101名职工去太湖疗养院疗养,4名职工到大连疗养院疗养。
职工疗养情况统计表
(1985~2000年)
表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