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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典型案例

第三节 典型案例


  
               第三节 典型案例
  1997年7月5日,原十九队会计潘某某被牡丹江农垦检察院指控犯贪污罪,因潘犯贪污罪被牡丹江农垦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1997年1~5月,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两次为其妻作假盈利账套取现金30 946元;同年 8月潘某某又作假收入账,把10 000元转到该队稻农高某某账上,高领取现金10 000元后如数交给潘某某。此后潘将10 946元转到其妻的往来账上支付自家种地费用(将剩余的10 000元转到公养奶牛账上),同年11月,潘某某以变工费名义用“场内转账支票”由十九队转到十八队现金12 400元;十八队会计盖某把此款落到潘妻的“盈利”账上,套出现金潘某某与盖某某平分。东窗事发后被农场撤消会计职务并没收全部脏款。牡农垦区检察院介入潘某某贪污案后,潘先是承认自己的罪行,后又当庭翻供,但最终仍没逃出法律的制裁(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缓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