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退伍军人安置
第六节 退伍军人安置
第六节 退伍军人安置
农场的义务兵退伍后的安置工作在1994年以前由武装部在接收到复转军人档案后协调劳资科给予批转合同制工人。1994年,农场成立民政局,这项工作由民政局和劳资科负责。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优抚金,至2000年底共发优抚金10.5万元。
在复转军人中除个人要求自谋出路外,全部安排在农场的工副业单位,这些同志绝大多数都成为单位的生产技术骨干。对在部队表现突出且有一定成绩的,农场将其作为后备干部的培养对象。2000年,这些同志有的担任了股级、科级直至副处级单位的领导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