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节育措施及奖惩制度 第三节 节育措施及奖惩制度
由于职工群众的生育意识较实行计划生育之初发生了很大变化,国家的生育政策已逐渐被广大群众理解和接受,计划生育已由过去的政府行为逐渐变成大多数群众的自觉行动。但也有少部分群众的生育意愿与生育政策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特别是随着外来人口的增多,这些外引农民计划生育意识淡薄,传统的生育观念根深蒂固。为了有效地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农场制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凡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已婚育龄妇女(包括外引户)经医学检查,无禁忌症者,一律采取环扎术或皮下埋植避孕。
1990年 6月,牡丹江管局派手术队来农场对96名二孩子以上已婚育龄妇女开展了输卵管结扎术,通过术后随访,成功率在 90%以上。1995年,计生部门在全场范围内开展了长效措施大会战,当年上环人数达571人,上环率达 93.78%。由于狠抓了节育措施的落实,人流率明显下降,实现了全年无大月份引产、无计划外生育的工作目标。
1998年以来,计生部门在全体计生人员中开展了宗旨教育活动,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开展以优质服务为重点的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工程、生殖道感染干预工程、出生缺陷干预工程。通过宣传、咨询、随访,让群众在充分了解各种避孕节育措施的效果、优缺点、适应症、禁忌症的基础上,自觉自愿地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长效避孕措施,努力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流率,提高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
为了鼓励群众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农场制定出台了多种奖励优惠政策。对实行晚婚的夫妻,除了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14天,工资待遇不受影响。对实行晚育的女职工,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外,产假可延长至半年。男职工可享受 5~10天的护理假,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调资和晋升级别。因工作需要,女职工不能享受半年产假提前上班的,每月补助100元生活费。对达到晚婚晚育年限,只生育一个子女,采取了可靠性避孕措施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对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每年按照省条例规定的标准及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0~7岁的独生子女每年可报销 500元的医疗费。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已婚育龄妇女,给予节育手术假,假期工资照发。
为了解决独生子女家庭的后顾之忧,计生部门在各部门的配合下,开展了独生子女养老保险、独生子女两全保险。社会保险局还开展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这些奖励政策及社会保障制度有力地推动了计划生育的顺利进行。
农场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年终及时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单位除对主管领导及主要责任者进行通报批评外,其单位及主管领导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并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对计划外生育的夫妻,除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在3年内不准评模晋升及调资,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人口自然变动与计划生育情况统计表
(1986~2000年)
表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