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销售收入及利润一、销售收入
农产品销售的特点是每年的三留粮(种子、饲粮、口粮)占年产量40—50%。当年产品无法当年销售完毕。目l951年开始,按照工业企业的办法,实行销售实现制,自留和未销售产品均按实际成本结转下年,因机械力量不足,许多产品不能当年脱谷销售,使财务成果不能反映生产成果。
1953年,实行生产实现制,年终计算产品成本时,自留及未销产品,都视同销售,按当年销售价格计入生产收入,使当年生产成果与经营成果安全一致,但不利于组织产品销售,在账面上反映了盈利,产品仍然由农场库存,影响资金周转;而且产品的计量、计价,可能造成差额,故在计算销售盈亏时,将上年产品差额列上。
1973年规定:“未销售的工、副业产品及年末在产品(包括多年生作物、越冬作物,为来年备耕作业及工、副业的产品)按实际成本结转下年,不计当年收入。
1978年规定:年末未销售的库存粮豆,羊毛、皮张等五种农畜产品,可按国家收购价计算收入。
1981年,工、副业产品,均改为销售实现制。
超交粮奖金。l963年实行,不列经营盈亏,列专用基金管理,1980年起列农场收入。
二、税金
农业税从l953年起开始征收,按常年产量l5%核定,每亩只交0.60元。
1960年—l961年自然灾害严重,税金欠交。1962年9月经国家财政部批准,所欠税款,准予减免。
1962年起,按章纳税,遭灾年申请减免。
1963年起,工商税照章缴纳,农业税分成两种情况:农垦厅所属农场,按章缴税;东北农垦总局所属农场,在盈利额不足缴纳农业税额,缴纳后发生亏损的,可以不缴纳农业税。按章缴纳后仍有盈余的则必须缴纳。
1968年,师、团都设置税务机构,工商统一税按包干指标每季上交一次,年终缴齐。
农业税按包干指标,每年9月30日前上交40%。其余到12月20日交完。
1969年,农业税改按盈亏计征、兴凯湖、宁安、海林,仍照章纳税。
1979年6月,国家废除了按盈亏计征农业税的办法,按实有计税面积(不含开荒不足三年的耕地)和既定常年产量及税率,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农业税又分正税和地方附加税两部分。地方附加税的50%留给农场,作为学校、医院等公益支出的补充财力。
1982年,国家实行利改税为核心的税制改革,为照顾农垦企业的特点,不向农垦企业征收所得税。
1984年起,国家又将原有的工商统一税,分解为营业税,增值税、工商税、产品税,并增设一些税种,均按规定如数缴纳。
1985年起,征收建筑税。
三、非生产收入和支出
非生产性的收支,又称:营业外收支。它是在计算出产品销售盈亏后,加、减非生产性收、支,以计算企业经营盈亏。
落实政策支出,包括有众多的历史痕迹。如:l962年核销1961年前伙食超支(1985—1961年全局实行6元钱伙食费,人人在大食堂就餐);1963年安置期间待处理人员工资;1965—1966年的职工精简费用和外调干部旅差费;1978年以后的冤、假、错案平反。
退休人员工资,从l979年开始,迅速增加,随着承包经济责任制的深入,各农场均采取平均每一职工负担的办法,每年核定上交双退费指标,来减轻农场负担。
职工负担退休工资情况
粮油倒挂及生活用煤的运输补贴,是从1964年开始。l979年以后,粮食提价,粮油倒挂相应增加。
粮油倒挂负担情况
非生产性收、支 单位:万元
四、经营盈亏
(续)
注:一、粮油倒挂补贴收入,1972年开始,l983年停止。
二、l979—81年的连队留成l530万元,为统一口径,均转入经营利润中。
五、投资及回收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