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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况

第八章 检察院

第一节 概况


1959年以前农场的刑事案件均由当地县政府司法机关受理。
  1959年至l961年垦区实行场社合一、局县合一的管理体制。l962年场社分家、局县分家、农垦局也未新建检察机关。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公、检、法”被砸烂,l968年10月以后组建了第四师军事法院,但没有相应建立军事检察院。四师政治部保卫科下设侦破组、审判组、内勤组。保卫科与军事法院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公检法三合一。对犯罪分子采取强制措施,对被认为有各种不同问题的人普遍采用“办学习班”的方法,单独或集体进行看管,限制人身自由;查清后,认为无问题就放,认定有罪就判,出现过逮捕证与刑事判决书同日宣布的情况。兵团党委规定:凡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呈报兵团党委批准,刑期在十年以下的,由师党委决定。审判权实际上掌握在党委手中,由党委定案。此时的办案程序没有程序法作依据;量刑的幅度也难有法律依据;案件诉讼过程无法定时限。例如四师军事法院“七四刑字第××号卷”关于×××奸污女知青一案的量刑,群众意见判二十年有期徒刑,党支部意见判十五年,团党委意见判七年,四师保卫科意见判十八年,四师党委意见判二十年,兵团党委决定判七年,四师军事法院宣判七年。
  案件诉讼过程的时限,依上例,四师政治部保卫科出具逮捕证的时间是1973年9月6日,四师军事法院下判的时间是l974年9月12日,下达“政、刑案件执行通知书”的时间是1974年9月20日。无法定时限。
  1976年10月,“四人帮”被粉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以后我国的法制建设开始复廷并日臻完善,垦区也随着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酝酿建立公、检、法机构。
  1981年春,省农场总局党委通知各管局筹建检、法两院。1981年3月19日牡丹江地委任命包福玉、于盛年为管局人民检察院代副检察长。
  1982年9月,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五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讨论同意,并报请黑龙江省委和司法部同意,在垦区设置司法机构。l982年9月29日,中共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委员会根据省委、政法办、省编委关于筹建农垦检法两院的通知,以农总党(1982)23号文件,下发“关于组建垦区政法机构的安排意见”;10月6日又下发了“关于国营农场系统建立司法机构及编制定员的通知”。管局党委指定宋祥义、于盛年二人负责组建“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
  根据总局党委文件规定: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配备23人,设正副检察长2—3人,下设办公室、刑事检察科、法纪经济检察科、控诉监所检察科,行使地方基层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在业务上受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分院领导。
  编制经费,列入总局、管局‘政策性、社会性支出’预算,经批准后,由总局财务处拨款。
  1983年8月1日起,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查院正式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