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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处理案件

第二节 处理案件


1983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了《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中央决定以三年为期,组织一次、二次、三次战役,按照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精神,对刑事犯罪分子予以坚决的打击。
  1983年9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表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
  牡丹江国营农场管理局成立了以党委书记赵乾尊为组长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领导小组”,主管党群、政法工作的副局长陈铁军指挥公、检、法统一行动,根据省委的统一部署,于1983年8月25日进行了第一次集中打击行动,收捕了各类犯罪分子,检察干警日以继夜抓紧审理,群众对此拍手称快。
  为了适应斗争的需要,检察院设了刑事检察一科(批捕)、刑事检察二科(起诉)、法纪经济检察科、办公室,同时设置了申诉控告和监所检察业务部门。检察委员会至1984年3月经省院批准增至5人。全院人员增配至20人,又从各农场和部份局直单位选配27人,临时授予助理检察员、书记员法律职称协助办案约半年,充实了办案力量,保证了“严打”斗争的正常进行。
  1983年—1985年通过几次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共受理案件236起,起诉被告人数255人,其中法院判决253人。通过这几次打击,社会治安有明显好转,深受广大群众的欢迎。
                处理案件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