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审判工作一、牡丹江农垦局、虎饶县时期(1958年10月至l962年3月)
这一时期虎饶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般刑事、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上诉(抗诉)案件报牡丹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对刑事案件中的无期徒刑,死刑(含死缓)案件,由虎饶县人民法院党组上报(牡丹江农垦局)虎饶县党委审查批准后逐级上报批准以后执行。
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的审判组织形式,由一名审判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组成合议庭,负责对某一案件进行审理。对案件审理时,人民陪审员同审判员有着同等权利。
这一时期,各农场临时巡回人民法庭的主要审判任务是:重点处理经过公安机关、农场、生产队或个人控告的惯偷,偷摸中斗殴伤人,大量偷窃和聚众偷粮抢粮的为首分子,对这些人可以采取个别批评,检讨具结,赔礼道歉,传讯警告,取保悔过,裁定训戒,判决拘役,罚款和没收脏物,短期徒刑,提前释放或者缓刑,徒刑、监外执行等方法处理。对于反革命分子进行煽动、破坏或聚众哄抢粮食的犯罪分子,则必须依法严办。选择典型案件,有组织地公开宣判,以达到教育群众,打击敌人的目的。总之,提交法庭处理的只限于少数人。
法庭所办的各种案件,都要有卷宗和处理卡片,半个月由县人民法院检查结结一次。
二、密山分局、虎林分局时期(1963年至l968年10月)
这一时期,由于虎饶县撤销,垦区内的各类案件分别划归各农场所在县人民法院管辖。各农场所设巡回人民法庭也分别归各县人民法院领导。
三、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时期。(1968年10月至l976年3月)
这一时期,刑事案件的审判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军事法院行使审判权。民事案件的审理仍归各农场所在县人民法院审理。
四师军事法院,实际是四师政治部保卫科所设的审判组。
这时对刑事案件的判决,凡是处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报四师党委批准,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报兵团党委批准。
出于法制不健全和文化大革命的干扰破坏,审判也不依一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四师党委直接掌握审判权进行定案。
四、牡丹江国营农场管理局时期。(1976年3月至l985年8月)
1976年3月,成立黑龙江省牡丹江国营农场管理局。1976年底至1977年初,各农场成立人民法庭,属农场所在县人民法院派出法庭。负责审理所在农场的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属于所在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1983年1月1日,牡丹江农垦法院在牡丹江农管局党委的领导和关怀下组建完毕,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正式开始办公,负责审理在牡丹江垦区发生的刑事、民事,经济一审案件。
(一)刑事审判
刑事审判权由法院刑事审判一庭负责。刑事审判程序完全依照l979年1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六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规定进行。审判组织形式完全采取合议制,即由一名审判员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或完全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
合议庭通过合议后的判决意见,交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审查决定后,形成判决,对被告人宣判。被告人如不服判决,可以上诉至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由黑龙江农垦中级法院进行二审,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对无期徒刑、死刑(含死缓)案件,牡丹江农垦法院进行一审判决后,不论被告是否上诉,均需报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进行复查后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后执行。
对刑事犯罪的判决完全依照l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l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六届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其它补充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1983年8月,党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策迅速传达到基层。l983年8月25日管局系统进行了第一次大搜捕,法院干警日以继夜抓紧审理刑事案件。法院党组为了早日完成审判任务,从农场人民法庭和本院各庭抽调审判人员,加紧对案件审理。第一战役第一仗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78起,l08名人犯。从而严厉地打击了刑事犯罪,使农垦系统的社会治安明显好转。
1983年9月28日、29日连续两天在八五○、八五六、八五八、八五一○农场对33名犯罪分子进行第一次公开宣判,使农场广大群众受到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
1984年2月12日,牡丹江国营农场管理局召开《第一次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大会》对杀人犯李树荣等六名罪犯进行公开宣判,将杀人犯李树荣押赴刑场执行死刑。对这次宣判大会,各农场都播放了实况录音录像,对刑事犯罪分子起到了强烈的震慑作用。
1984年4日14日,在八五四农场召开公判大会,对13名犯罪分子进行了宣判。
1984年4月19日,在八五一○农场召开公判大会,对七名犯罪分子进行了宣判。
1984年4月29日,在八五五农场公开宣判七名罪犯。
1984年5月28日,在云山农场召开公判大会,对奸淫幼女流氓犯李国强宣判死刑,立即执行。
1975年2月ll日,牡丹江国营农场管理局召开第二次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大会,对郝厚林等五名死刑犯进行公开宣判。各农场均播放了实况录音录像。
经过多次公开宣判,农垦系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大大加强,切实有力地保护了公私财物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促进了垦区政治经济的发展。
在打击刑事犯罪战斗中,刑事审判一庭荣获黑龙江垦区政法战线先进集体的光荣称号。
(二)民事审判
牡丹江农垦法院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牡丹江农管局局直单位的一审民事案件,各派出法庭负责审理农场区域内的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审判工作认真贯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着重调解,就地解决”的民事审判“十六字”方针。全体民事审判人员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使许多民事纠纷得到合理解决,有效地防止矛盾激化。自1983年8月—l984年12月,全院共受结民事案件472起。
民事审判程序依照l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进行。
民事市判依据的实体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l98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有关法律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规、法令;同时还参照各级党委制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进行调解,对调解不成的则做出适当的法律判决。
对判决的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五日内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上诉。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为终审判决和裁定。
在进行民事审判工作的同时,各派出法庭还积极地指导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使大量的民事纠纷解决在基层。
(三)经济审判
经济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是法人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这类案件的审理由法院经济审判庭和各派出法庭负责。
1983年以来,随着中央推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经济政策,各类经济纠纷案件剧增。自1983年8月—l984年12月,共受理审结经济案件14起。经济纠纷的审判工作越来越显出它的重要地位。经济审判工作的开展,保护了垦区经济的顺利发展,对垦区的四化建设起着重要的法律保障。
经济案件的审判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进行。
经济案件的审理所依据的实体为l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入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经济庭的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坚持民事审判工作的“十六”字方针,使大部份经济纠纷在调解中得到合理解决,保障了国家、集体、个人在经济上的合法权益。
(四)申诉案件的审理
1.刑事上诉案件的审理由刑事审判二庭负责。
1984年11月,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文件指示,牡丹江农垦法院成立刑事审判二庭。1984年11月和l985年8月虎林县人民法院和密山县人民法院、鸡东县人民法院、宝清县人民法院将属于垦区的刑、民事案件的档案全部移交至牡丹江农垦法院。属历史上在垦区发生的刑事案件的申诉,均由刑事审判二庭负责审理。
2.民事、经济申诉案件的审理分别由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负责。
全管局初审民事案件统计表
一九八四年
(续)
附项:已结离婚案件中,调解离婚88件,不离54件;判决离婚2件,不离一件
全管局初审民事案件统计表(经济纠纷)
一九八四年
全管局初审民事案件统计表
1983年8—12月
(续)
附项:已结离婚案件中,调解离婚35件,不离39件;判决离婚4件,不离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