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农场的经济承包责任制 农场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实行经历了一个逐步加深认识的过程。
1979年农场对基层单位实行“三定两奖”。三定是:1 、定总产量(工业定总产值),2 、定工资总额,3 、定利润(或亏损指标)。两奖是:1 、阶段奖,2 、年终利润奖。年终完成利润计划,按四、二、四比例分成(即40% 上交农场,20% 生产队留成,40% 分给职工),由于初步实行了承包责任制,加上国家收购农产品提价等因素,这年全场净盈利52万元,发给职工的奖金44.8万元。
1980~1983年农场根据《垦区1981年加强生产责任制与实行浮动工资的试行办法》,在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基础上,1981年又在部分生产队实行浮动工资,1982~1983年全场推行浮动工资。其做法是以二级农工月薪37元为基础,其80%为平时作业工资,月薪日记按出勤天数发给,20% 作为成果工资,留待年终,按完成计划比例返还。把职工收入与经营成果联系起来,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1980年盈利56.9万元,1981年盈利114.5 万元,1983年弊万元。
1984年农场经济承包责任制又有新发展,不搞“一刀切”,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承包形式。
一、根据赵紫阳总理视察新疆垦区时关于“国营农场要办职工家庭农场”的指示,试办了七户家庭农场,农场在“六不变”(即:全民所有制的性质不变;职工身份不变;委托使用的自然资源和一切财产归农场所有制不变;职工的政治待遇不变;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双方执行合同制不变)、“四统一”即:统一领导,统一计划,统一主要产品销售及结算,统一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的前提下,对家庭农场实行经济承包,家庭经营,合同制约,定额上交、自负盈亏。这7 户家庭农场共有职工20名,家属26名,共经营土地1,457 亩。职工家庭农场的试办为1985年全面兴办职工家庭农场提供了一定的经验。
二、农场对林业、畜牧业、渔业、副业等班组实行了定额上交,自负盈亏,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大包干承包责任制形式。金场131 个班组553 名职工实行这种承包责任制。
三、农场对以九队为主的59个班组245 名职工实行了“有限大包”,定上交费用,年终超利润分成的承包责任制。
四、农场对大面积的小麦和大田作物采取统种分管的形式,分别承包给车组和个人,实行浮动工资,超利润分成的办法。
这年农场由于实行了多种承包责任制,特别是试办了职工家庭农场,充分体现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给农场带来了新的活力,调动了职工、家属的生产积极性,全场取得了盈利15.5万元的经营成果。
实行承包制前后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