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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资分配形式

第二节 工资分配形式



  一、建场初期至1962年实行基本工资,脱产干部为月薪,工人执行月薪日计,每月以25.5天为满勤。
  二、1963年~1965年在实行基本工资的同时,在农牧生产队实行产量工资,以农工二级36.5元为标准,每月扣产量工资20%,即7.3 元。其余部分为作业工资,实行月薪日计,产量工资,视年终完成计划情况,按比例返还。
  三、1966年5 月根据中央对国营农场经营管理工作的五条批示和农垦部党组关于改革国营农场管理制度的十六条规定精神,开始在全场范围内实行评工记分。
  农场对所属单位在分配形式上实行“三定一奖”制度。“三定”是定产量、定利润、定工资总额,“一奖”是超利润发奖金。年终凡超额完成利润指标时(包括总产值或降低费用),按“四、一、五”比例分成,即40%上交农场,10%留给生产单位,50%分配给工人。同时对福利待遇也有所改变,全场只提取相当工资总额的l 0%作为福利基金,统一由场管理使用,取消病假、产假、婚丧假日的工资待遇和妇女生育补助费等。
  四、1967年至1972年仍实行基本工资,工人实行月薪日计,脱产管理人员为月薪。
  五、l973年在农牧生产队实行评工记分有利分成的办法,以农工一级基本工资为杠,扣10%为成果工资。其余90%为平时作业工资,按工分分配,杠上部份保留,按出勤天数补差。年终不亏损返还成果工资,亏损扣发成果工资。实现利润按3 :1 :6 比例分成,即30%上交场,10%留给生产队,60%分给工人,年终按每人累计工分多少分配。
  六、1974年工资支付办法,农业生产队按生产任务核定工资总额,年初由场包到队。平时以32元为杠,杠上保留按出勤天数发给,超过25.5天的出勤天数不发,杠下打乱评工记分,平时日工资不超过1.25元。
  年终奖励,实行以粮为主,产量、利润双指标奖励办法。即产量指标必须达到,经营有利,其利润按场、队、个人四、二、四比例分成。
  七、1975年工资支付办法,基本上按照1974年工资支付办法执行,根据省农场总局颁发的工资改革方案有关规定的精神有四点修改。
  1、保留工资发放办法,一律按出勤天数发给。
  2 、加工厂、修理厂、汽车队在经营有利的情况下,坐生产队得奖的大车。即年终有一个生产队得奖,该单位职工得奖6 元,全场l6个生产队,其得奖额最高为96元。单位盈利必须超过得奖额。内部分配根据个人工作情况评出等级。
  3、水利队、林业队实行定额劳动,月薪日计。
  4、职工病假一律按劳保条例规定执行。
  八、1976年~1977年实行基本工资、定额劳动、超额奖励。农忙时实行计件工资,农闲时执行月薪日计。
  九、1978年在农牧生产队试行四种奖励办法。
  1、超产奖:每超产一吨粮食奖给50元,多活一只羊羔奖给5元,多产一公斤羊毛奖给0.8元。
  2、节约奖:油料及修理费用按定额节约部分提出20%奖给车组。
  3、阶段奖:春耕、夏锄、麦收、秋收四个阶段按定额节约一个工奖给1.45元。
  4 、利润奖:以生产队为单位计算,年终见利就奖。分配比例是6 :1 :3,即60%交场,10%留队,30%分给个人。分奖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是:
  ①队领导干部和后勤人员都可以得奖,但必须经过民主评议,得奖额最多不得超过工人最高得奖数。
  ②个人得奖最多不得超过本人两个月的平均工资。
  ③全年劳动天数300天以上的得全奖,250天到299天得半奖,249天以下的不得奖。
  ④年度内发生责任事故,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上的不得奖。
  ⑤被管制的四类分子不得奖。
  十、1979年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工资形式,在一般情况下,不提倡计件工资。本着有奖有罚,以奖为主的原则,实行三定两奖的方法。三定是:1 、定总产量(工业单位定总产值)。2 、定工资总额。3 、定利润(或亏损指标)。两奖是:1 、阶段奖;2 、年终利润奖。机关科室、学校、卫生部门,以及办公室所属服务部门等单位,平时奖励可按核定的工资总额3%提取,分别由单位掌握使用。
  年终奖励分配比例:完成计划利润的按四、二、四分配,即40% 交场,20%留队,40%分配给个人。超额完成计划利润时,其超额部分按三、二、五比例分成,即30%交场,20%给生产队,50% 分给个人。计划亏损的单位不实行留成,只有扭亏为盈后,方可留成,年终决算实际亏损少于计划时,可从减亏部分提出20%奖给个人,如经营成果好转,做到扭亏增盈,其盈利部分可按场、队、个人四、二、四比例分成。工副业单位实行生产任务综合奖。全面完成三项指标(产量、工资总额、利润)的按核定工资总额10%提取奖金。如完成两项按8%提取,完成一项的按4%提取。
  十一、1980年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三定一奖的方法。三定是:定产量、定工资总额(定员定编),定经营利润。一奖是计划利润和超计划利润奖。年终在完成产量、利润指标时,按计划利润指标提10%作为职工奖金,超额完成利润指标时从超额部分中按下表分等按比例提取奖金。



  如未完成产量计划单位(农业指粮豆、工业指主要产品及产值),少完成10%递减提奖金额1%,以下依此类推。
  十二、1981年在全场范围内仍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办法,其提奖比例基本与l980年相似,并在部分生产队试行浮动工资,超利润得奖的分配制度。
  十三、1982年在全场(除中小学校、干校、医院外)推行浮动工资联产计酬生产责任制。煤矿、砖厂、工程队(不包括后勤、服务人员)一线工人实行计件工资。浮动工资的具体办法是:以二级农工月工资37元为杠,其80%为作业工资,20%为浮动工资。杠上级差保留,按月薪日计支付。年终联系产量和经营成果返回浮动部分。奖金提取比例如下表。



  如果年终未完成粮豆总产量、造林面积、积肥、秸杆还田等指标时,每减少计划的10%扣发应得奖金1%,绿肥面积,上交猪及其他主要产品指标每减计划l0%扣发应得奖金0.5%,非农业生产单位在年终超额完成计划利润或亏损补贴减亏按比例提取奖金。



  中小学、职工医院及干校,在核定的经费不超支的前提下,按全年核定工资总额的10%提取奖金,如节约经费按节约部分的10%提取奖金。如年终农场发生亏损其奖金按减半计提。机关科室实行业体挂勾岗位责任制。农场对生产队(单位)实行三定一奖联产计酬生产责任制,各单位将生产任务指标逐项落实到承包班组或人头上,为明确责任均以承包合同加以固定。实行定额记分,以分付酬,年终以分返还成果工资及领取应得奖金。
  十四、1983年在全场继续推行专业承包,联产(联利)计酬的责任制,农场对生产队实行利润包干,定额上交,多收留用,亏损挂帐,超利得奖的办法。奖金最多控制在250 元以内。平时实行浮动工资,以37元为杠,杠上级差保留,按月薪日计发给。杠下的80%为作业工资,实行定额记分,以分计酬。20%为产量工资,年终视完成计划情况返还或按比例扣发。
  十五、1984年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制,实行了以下三种形式,一是浮动工资,超利分或;二是定额上交多收全奖,亏损自负的大包干;三是试办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是国营农场经营管理上出现的新形式,其原则是全民所有,计划指导,家庭经营,合同制约,定额上交,自负盈亏。是农场最基层的经济实体。这年全场试办了七户,极大地调动了职工的生产积极性。经济效益都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