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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房产管理

第四节 房产管理


1985年以前,农场有房屋管理所,对全场的房屋进行管理,后来房管所撤销,由农场办公室负责房产管理。1987年房管工作归基建科。1988年,根据上级房改要求,农场进行了第一次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开始将职工住房以优惠价格、产权共有方式转让给职工。
  一、房屋折价标准
  1.砖瓦结构:1983年1月以后建筑的平房29~35元/平方米;1978年1月~1982年底建筑的平房23~29元/平方米;1971年1月~1977年底建筑的平房 17~23元/平方米;1970年以前建筑的平房10~17元/平方米。
  2.穿鞋戴帽(石基瓦顶土坯墙):视情况5~8元/平方米。
  3.土坯房:自住自修,产权归公。今后如批准翻新时,酌情收取少量的残值,作为抵减公助的补贴。
  4.小厦子:由公费负责建造的8元/平方米;由公家包料,个人自建的5元/平方米。
  二、优惠政策
  1.符合管局规定到牡丹江市居住的建国前场处级老干部和在职学校教师 (不含行政干部和校工)不实行转让。
  2.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知识分子,按房屋标价减15%,工龄在25年以上的中级知识分子再减5%。
  3.具有助级职称和取得大专(含相当大专)毕业以上文凭的干部,按房屋标价减10%。
  4.取得中专毕业文凭和职称的干部,按房屋标价减5%。
  5.户主的工龄按每年0.5%优惠,双退职工以退休前的工龄计算。
  上述2、3、4、5条款,只按其中最高一条计算。在一户家庭中,按享受最高优惠的职工计算。
  6.穆棱二干以东的生产队,除享受上述优惠外,按房屋标价再减5%。
  第一次优惠转让的房屋,产权归农场和个人共有,属有限产权转让,个人有使用权,不能出卖。第二次是1992年11月,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农场决定将职工住房彻底出售给个人,产权归己。第二次出售给个人的优惠办法,是在第一次房屋作价金额的基础上,按省定房屋价格标准,一次交清房款者,场部地区优惠 41%,场部以外地区优惠46%。并颁发了私有“房产证”。实现了职工住房私有化、商品化。
  1991年开发商品住宅楼建设,为鼓励职工投资改善居住条件,农场对购买商品住宅楼的住户给予了一定补贴。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更新,要求改变居住条件、购买住宅楼的人越来越多。1994年以来,又先后建筑了第2、3栋住宅楼、公安局综合楼、工商局综合楼、水利楼等17栋五层综合楼,计33 000多平方米,有近400户居民迁进了宽敞明亮的新楼。
             房 屋 拆 迁 情 况 表
  表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