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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车辆征费

第二节 车辆征费


1988年以前,农场交通科未设财务,无征费业务。由农场财务科办理征收划拨上交虎林县征费所。交通科每月到虎林县交通局领取养路费票据,再发给各车。1988年下半年交通科建立独立的财会业务,开始征收养路费,包括汽车和大、中型轮式拖拉机。自1988~1995年共征费662万元。1996年后,一切费用征收由虎林市交通局收费所负责。
             1988~1995年征费情况
  表3—21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