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保福利
第四节 劳保福利
1985年以来,农场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基本按国家劳保条例执行。
职工因病在医药报销方面,农场本着国家、集体、个人三者承担的原则,曾作过多次规定。建国前老干部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医疗费报销100%,其余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均按工龄长短划分档次,报销60~90%不等。
职工因工负伤,由医院证明,并经农场鉴定委员会确认后,住院期间工资照发,医疗费全部报销。
职工因病死亡,一次性发给丧葬救济费1 500元,月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每人 65元。
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发给基本抚恤金,1994年前1 500元,1994年后 2000元,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60元。
女职工产假待遇,对达到晚婚晚育年龄规定的,顺产56天,难产3个月,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医疗费全额报销。
职工探亲假待遇,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职工双退待遇,按国民[1978]104号文件,由农场统一办理双退手续,享受其双退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