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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集体经济

第二节 集体经济


集体经济企业的人员,主要是农场待业和退休人员,以及有技术专长无正式工作的人员。生产资金主要靠集体企业的积累。集体企业的经营方针是:发展生产,活跃市场,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扩大就业。经营范围是:农、林、牧、副、渔五业并举,和社会上需要而国营企业又不能办到的各种服务业、修理业、小型手工业、房屋修建以及零售商业等。
  农场对集体职工的承包,以致富为先导,以两费自理为基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确保利、费、税上缴。参加商业经营者,在1993年以前,是集体经营,按产值5%上交国家税金,按产值千分之五上交管理费。1994年以后,商业采取租赁制,自主经营,自行核算,每年收缴租赁费85 000元。
  劳务市场管理:1992年,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农场成立了社会劳动力管理站,主任韦良勤。其主要任务是:对外来从事建筑、种植、养殖业者进行管理和收费。外来从事建筑业的有山东梁山队、安徽队、鸡东队。从事水稻种植的有吉林及本省方正、五常等县人员。收缴管理费的标准,建筑业按建筑承包价的1%收缴;种植业按每亩1~2元不等收缴。1992年以来,为外来人员办理劳务许可证470人次,办证率达90%。历年劳务收费管理情况:1992年收费6000元;1993年收费35 000元;1994年收费60000元;1995年收费93 000元;1996年收费133 000元。
  1997年12月,根据农场指示精神,社会劳务市场交由劳动工资科管理。
            1985~1997年集体经济经营成果
  表3—41                              单位:元



            1985~1997年集体企业收入情况
  表3—42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