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职工疗养1984年以前,农场安排职工疗养73人次,大都在辽宁兴城、大连、太湖和五大连池等地。1985年以后,疗养范围扩大到青岛、北戴河、杭州等地。1998年以来,职工疗养仅限于总局在太湖的疗养院。1985~2000年间农场共安排职工疗养达254人次。
疗养对象,农场明文规定4条:
1.农场级以上的劳动模范(或获同等级奖励者);
2.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3.工龄30年以上的干部、工人(含离退休人员);
4.有重大发明创造,对农场建设做出突出贡献者。
1985~2000年职工疗养情况统计表
表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