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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治安

第四节 治安


治安管理工作,在1995年以前的公安分局期间,由治安股负责,由分管治安的分局副局长主抓。在后来的卫星派出所期间,由派出所和各警区负责。主要任务是贯彻“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努力减少犯罪和犯罪因素,负责检查、监督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安全防范工作;全面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查处各类治安案件;加强户口身份证的管理;重点人口和流动人口管理;枪支、弹药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品的管理;公共场所的管理,配合抓文化市场的管理;具体指导基层治保会、企业内保组织经济警察、治安员、更夫、看护员队伍建设;指导落实“两放”人员的接茬教育工作,参与组织对有劣迹人员的帮教工作等。
         治安案件查处分类情况统计(1985~2000年)
  表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