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户政
第七节 户政
一、户籍变动审批
公安户政工作由户籍民警负责。曾一个时期在公安分局内设有户政股。由于农垦系统的特殊性,户籍管理工作,一直受农垦系统公安和地方县市公安的双重领导。1982年10月前,户口迁入迁出,均由虎林县公安局统一掌管。1982年 10月省公安厅发文批准各农场公安分局行使户口管理审批权。办理出生、死亡以及从市县、城镇、乡村迁往农场、农垦系统内部的户籍变动、复员退伍军人落户等正常的迁入迁出户口。使用管局公安局制发的户口迁移证,由公安分局办理审批。迁往省外城镇的人员仍需换发虎林公安局的迁移证。粮食关系到虎林粮食局换发非农业人口粮食关系。1996年公安分局改变隶属关系,归虎林市公安局后,户政工作与农垦公安局完全脱钩,户籍变动审批归虎林市公安局。1998年7月户政工作随公安回归农垦,恢复原来管理办法。
二、户籍管理
1987年10月,农场正式启用居民身份证。原边境居民证、户口废止。户口卡片管理变为“常表式”。居民身份证管理与户口管理同步进行。
户籍管理主要实行以行政单位为主的三级管理。即居民手中的户口簿册,基层单位的常住人口数的管理和公安的户籍管理。户口登记是以户为单位,以4项变动为主要管理内容:1.出生:婴儿出生后1个月以内,凭农场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证明到公安户籍管理人员处办理落户手续;2.死亡:公民死亡1个月内,凭医院死亡证明到公安户籍管理人员处办理注销手续;3.迁入:根据国家户口管理的三级政策,凡符合条件者,办理迁入手续;4.迁出:凭迁入地的劳动人事部门的证明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准迁证,办理迁出手续。
至2000年末,对常住人口的管理与身份证管理已纳入正规化管理。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以及身份证底卡、编码等各项档案资料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