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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人民调解

第四节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工作是政法工作的第一道防线。多年来,司法部门通过调解纠纷来宣传法制,防止民间纠纷激化,维护人民团结,促进社会安定。1986~2000年,司法科共调解各种疑难民间纠纷1 074件。增强了2000多个当事人之间的团结。
  为了把纠纷解决在基层,1991年初,对基层各单位民调组织进行了调查了解。先后对16个不齐不力的基层单位的调委会进行了整顿,结合案例分析,组织民调人员学习《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民法通则》、《婚姻法讲话》、《婚姻纠纷疑难问题处理》以及经济类的法律法规等。提高了场内各级民调人员的思想和业务水平。1991年司法科调解各类民间纠纷94起,全场各基层调委会调解各类纠纷225起,调成率96.5%。从民间纠纷的发案来看,重点是离婚纠纷,占纠纷数的59%。而且调解这类纠纷难度较大;其次是债务债权纠纷。随着农场房屋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明确、经济往来的增多,新的经济纠纷、宅基地纠纷迅速增加,纠纷的特点表现为当事人不懂法、无契约、随意性大。1999年的调解工作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制定了《八五○农场民间纠纷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各基层单位制定相应方案,划分排查治理责任区,分片包干落实有关人员责任,做好宣传教育,逐人逐户摸清重点户、重点人的底数,根据纠纷的类型、原因、情节梳理归类,做出定性分析,采取相应对策解决,共调解纠纷97起,调成率96.9%。2000年,为实现调委会由原单位兼职向以居民区专职建制转移,使调解工作达到规范化,农场将原51个调委会合并为37个。当年共调解纠纷134起,调成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