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婚姻管理
第二节 婚姻管理
农场婚姻管理工作属于代办业务,属虎林市民政局在八五○农场设立的婚姻登记机构。1985年以前,曾设在公安分局,后设在法庭,还曾短期在虎林县杨岗办理过结婚登记。由于这项工作是执法工作,主要特点是贯彻“两法一例一通知”,严格依法办事。农场婚姻管理人员都经过专门培训,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方能上岗办理结婚、离婚业务。1985~1996年6月期间,办理结婚登记2080对,离婚登记420对。经县(市)多次检查,没发生一起错登或错办现象。1989年以来,农场婚姻登记员连续多年被虎林民政局授予“优秀婚姻登记员”称号。1996年婚姻登记工作归虎林市,由市政府在农场的办事处负责。 1998年7月1日,婚姻登记工作又交回农场。到2000年底,两年半时间农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25对,协议离婚登记103对,调解离婚成功5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