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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优抚工作

第三节 优抚工作


优抚工作是国家、社会和群众对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伤残军人、现役军人及其家属、带病回乡退役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等优抚对象,在政治上、经济上给予优惠待遇的工作。至2000年末农场有1958年前集体转业官兵 731人,建国前转业离休干部106人,革命伤残军人14人,1958年后退伍军人 183人,正在服役的43人。
  1985~2000年农场送人部队新兵128人,最少的年份5人,最多的年份12人。凡当年新兵入伍后,对其家属都统一送慰问品、光荣牌。在部队受到奖励的,要组织报喜队去军人家属家里报喜、鸣鞭炮。
  农场[1988]19号文件对军属优抚作了规定,根据当时的生活水平,每人每月发30元。农场民政人员负责催办、检查落实,专款专存专用。农场按规定发放残疾军人优抚金。对革命烈士家属,农场每年要由领导带队登门慰问一次,对困难问题及时解决。如:农场二十一队烈属王素芹年老体弱多病,同丧失劳动能力患精神病的孙子共同生活,为解决其困难,民政局每年多次协同所在生产队帮助解决冬季取暖、口粮、房屋维修,并为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2000年6月,王素芹病逝,民政局与所在生产队协调,为其送殡,并给其孙送去700元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