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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医疗制度改革

第六节 医疗制度改革


1985年,农场继续执行国家劳保条例规定,职工按工龄执行差额报销医药费,家属小孩报销半费。在医疗费管理上实行按职32212资额核定医疗费包干指标,超指标个人承担部分药费的办法。
  1986年,仍延续按工龄长短不同报销药费的办法,但标准做了调整,同时提高了科技人员待遇。在《关于改革农场劳保医疗制度的规定》中规定:能够全额报销药费的除了有建国前的干部、工人外,还增加了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以上科技人员;对于科级以上退休干部、助理工程师、大专毕业生等,与工龄满25年以上的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即报销药费95%;技术员(或相当技术员)中专毕业生与工龄满15~25年职工一样,可以报销药费90%;工龄10~14年的职工可报销药费的85%;工龄10年以下报销80%。职工因患传染病 (出血热、肝炎、脑膜炎)、职业病、结核病、精神病、恶性肿瘤等及一次性治疗死亡等特殊情况,药费全报。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去场外医疗单位就医,须经农场医院逐级介绍,凭据报销;职工离退休后回原籍居住,可在指定医院就医,凭据报销。1987年继续延用此办法。1988年,对医疗费同职3232龄挂钩的办法进行部分修改。主要是:建国前的干部、工人和1953年底以前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全额报销;满30年以上工龄的报销95%;30年工龄以下的,每5年降低一个档次,报销比例减少5%。为贯彻党和国家对知识分子政策,对凡享受浮动津贴的科技人员和享受职务浮动津贴的生产队领导,在原工龄段的基础上,报销比例增加5%,但最高不超过100%。对去外地居住的双退人员,实行每年限额报销100元的办法。从1990年起药费报销标准未做变动,但无论门诊看病或住院,一律收取现金,凭证回本单位报销。上述办法一直延用到1991年。
  1992年,对医疗费报销标准又做了更细的划分。全额报销的只限于建国前的老干部,其余干部、职工按工龄划分8个档次。从最高报销95%,每个档次下降5%,最低档次为60%;中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在本工龄基础上,增加 10%,最高不超过95%;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最高不超过100%;自行去外地居住的双退人员,医疗费按其本人月退休金总额 7.5%的标准,随退休金发给本人,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从本年度起,实行医疗证制度。即场内职工、家属到医院看病,必须持本人医疗证,挂号后持本人门诊病案就医,否则不予报销。报销时也要持医疗证,否则不予报销。此办法延用到1993年。
  1994年,农场对报销医疗费工龄划段过细过多做了简化,只分建国前和建国后两段。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同志,住院期间医疗费100%报销,门诊医疗费只报销80%,并每人每年补贴门诊医疗费6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可报销医疗费80%。7周岁以内独生子女每人每年补贴门诊费30元。职工的直系亲属的医疗费报销50%,但检查费、床位费、处置费由本人负担。国家规定的烈性传染病、精神病、癌症、肺结核、职业病、工伤和工伤旧伤复发、计划生育术后遗症等医疗费100%报销。经批准逐级转诊的医疗费只报80%;经批准进行的CT、核磁共振等特殊检查,其特检费不分参加工作年限,一律只报 80%;外地居住的双退人员医疗费按退休金额11%的标准,随退休金同时发放,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以上规定一直延用到1995年底。
  1996年,农场参照国家有关公费医疗规定,从全场工资总额提取14%,作为劳保医疗、卫生人员工资、药品采购等方面的经费,全部拨给农场职工医院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改变了过去由各单位承担报销医疗费的办法。1月24日农场下发的《八五○农场医疗费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对这一新办法做了详细规定,共24条。主要内容为:(1)建立严格的门诊医疗证和门诊档案制度,无论干部、工人及直系亲属,都要按照规定领取医疗证,并建立本人门诊档案,否则,不予报销; (2)报销标准按工龄划段又做了新调整,场内和经批准到场外就诊报销标准也不同。
           1996年制定的职工公费医疗费报销标准
  表5—46



  凡副高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在应享受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但至多不超过100%;(3)每位病人累计医疗费在1 000元以内,按上述标准报销;超过千元部分,报销比例在原标准基础上减少20%;195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年医疗费累计1 500元,可按标准报销,超出部分少报20%;建国前的老同志,累计医疗费在2000元以内,可按标准报销,超出部分也少报20%。
  由于卫生经费和公费医疗费合拨给医院包干使用,医院采取了许多节约措施。如:各单位收集的药费票据及医疗证,每季度末统一交卫生科审验,严格掌握按标准报销;规定门诊医生开处方一次不超过2~3元价值的药,多开则扣除医生工资。这样,病人只好增加挂号次数(挂号费自理),而拿药很少。由于采取了以上节约措施,仅公费医疗一项,就比1995年以前节省开支400多万元。
  由于农场经济困难,公费医疗费用不能及时拨给医院,医院也就不能保证每季度报销一次药费,药费只能长期拖欠。因此,职工平时开药较少,当得知医院收药票可以报销药费时,大家才到医院突击开药。最为突出的一次是1997年初,医院提前一个星期通知要报销药费,大家蜂涌而至,到医院开药,仅几天工夫,医院就开出价值几万元的药。
  1997年,国家开始推广“两江” (湛江、九江)医疗保险试点经验,并出台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农场根据上级有关批示精神,决定改革公费医疗制度,借鉴“两江”经验,改革过去医疗费完全由国家、企业和单位包下来的做法,推行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制定和下发了《八五○农场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场发[1997]19号文件),对改革的指导思想、实施范围、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建立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医疗单位的管理、收费与报销的规定、医疗保险的领导与监督等,都做了明确规定。但由于农场资金短缺等原因,这项改革实际上没有实行。
  1998年11月,农场对公费医疗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场办发[1998]43号文件)。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公费医疗对象只限于两部分人:一是农场离退休职工;二是与农场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的职工,其中包括:与农场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养牛合同并达到农场规定标准的农场职工;保留职工身份的下岗职工或停薪留职人员(上交了农场规费1 450元);经农场批准的长期病休的农场职工;场内民营及私营企业中由经营者承担了农场各项规费并与劳动部门签订了用工合同的受聘的农场职工;由职工直接供养的直系亲属(以户口为准)。
  规定中对各类人员公费医疗报销标准,又做了新的调整,见下表:
           1998年规定的职工公费医疗费报销标准
  表5—47



  每人年药费报销总数最高限制在15 000元以内,以外部分自理。同时,还规定了分段结算标准:5 000元以内按标准报销;5 000~10000元降低10%报销; 10 000元以上降低20%报销。
  2000年12月,农场根据国发[1998]44号《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农垦总局《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了《八五○农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细则》对农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范围、基金统筹管理、使用和报销等都做出了新的规定。在报销标准上,除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由原渠道解决,待遇不变外,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的医疗费报销比例规定见下表。
           2000年制定的职工公费医疗费报销标准
  表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