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
第二节 管理
自1989年《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和《黑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下发以来,农场以此为据,制定出具体实施的规定和办法,使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管理轨道。
1992年5月,农场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省有关条例规定,针对农场计划生育工作具体情况,制订了《关于进一步搞好计划生育的补充规定》下发给全场各单位。对实行计划生育保证金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行计划生育手术者的待遇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共12条。
1993年6月,农场为了落实牡垦局发[1993]14号文件精神,又制订了《加强计划生育管理的补充规定》,对生育节制与优生、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奖励与处罚等,做了详细的规定,共18条。
1995年2月,为了贯彻落实《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根据《黑龙江省汁划生育行政处理办法》、《黑龙江省关于征收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的通知》和牡农管局[1994]29号文件要求,农场结合本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八五○农场计划生育若干规定》,对计划生育的组织领导、生育调节与技术服务、优待、奖励、处罚等若干政策性问题,做了详细规定。
近年来,户口不在农场而有生育能力的流动人口不断增加。为了加强这部分人的管理,农场计划生育委员会,协调公安、工商、劳动、建设、司法和卫生等有关部门,摸清和监控这部分人的情况。对全场流动育龄夫妻全部登记造册,追踪管理,落实好节育措施。凡发现超生、逃生的无指标生育者,都按有关政策条例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坚持每年一次对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查环透环,发现问题及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