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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服务

第三节 服务


十多年来,农场计生部门除了认真贯彻有关方针政策外,还加强了对有生育能力的人口婚前和婚后的生育调节和技术服务。如婚前:一是抓好婚前体检,二是抓婚前教育,由计生办、妇幼保健站、司法部门共同举办婚前教育培训班,要求每对新婚夫妇必须参加,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准许登记,发一胎生育证,否则不予登记和发证。婚后,除进行优生优育教育外,主要是进行各种避孕措施的技术服务。对有生育能力而无生育指标的和已生一孩的育龄夫妻,采取置环等可靠的节育措施;要求有两个子女的夫妻一方必须接受绝育手术;要求计划外怀孕及时终止妊娠。
           晚婚晚育统计表(1985~2000年)
  表5—49



         人口出生率情况统计表(1985~2000年)
  表5—50



         计划生育指标完成情况(1985~2000年)
  表5—51



  续表5—51



             计划外生育处理情况
  表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