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分配形式
第二十七章 劳动工资
第二节 分配形式
1954年到1956年底,八五○农场三大队的工资形式是:犯人是实物生活费,刑满就业工人是固定工资,一般农工每月32元;管教警卫人员为供给制。虎林县示范农场的工资形式是:干部是等级计时工资制,工人开始是定额计件工资。1955年开始实行等级计时工资。1957年初,正式建立八五○农场五分场后,从1959年开始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即以生产队为单位,除平时发的工资外,年终从超计划利润或减亏部分中提取20—30%的奖金,按每个工人一年来的表现和贡献大小,评比等级,按等级分发给个人。1963年对生产单位的工人试行平时作业定额记分,年终有奖金时,按分分奖的工分制。1965年开始按中央五条批示和农垦部改革农场经营管理的十六条规定,实行两结合工资制,即把原来的基本工资分成两部分, 80%为作业工资,平时以定额记分。按分计酬,按月发给个人。20%为产量工资,年底如因管理不善,造成亏损,产量工资也就没有了;年终如超额完成任务,从盈利和减亏部分中提取20—40%奖金,并入平时所扣的20%基本工资作为产量工资,按分发给个人。这种分配制度一直实行到1967年,因文化大革命中被批为修正主义货色而被夺权的群众组织停止执行,恢复等级计时工资制。从1973年开始全面试行纯收益分等累进工资制。平时把工资分成两部分,即32元以上为保留工资,按出勤日计发,32元以内部分的80%为借支,当月打乱,实行定额记分,按分计酬,多劳多得,年终从总收入中抛除总支出后,如有盈余,在5——40%的范围内提取分配基金,按工分计发给个人。如年终出现亏损,不够偿付平时借支,其余额作为倒挂,延移下年冲减分配。后来虽逐年有所改动,诸如借支按实际完成直接计付,累计分段长短的调正,以致把借支改为作业工资,用上年超分留成,或预提年终分配为阶段奖等等。但分配形式的核心——基本工资奖励的本质始终没有多大变化。从1980年开始实行浮动工资生产责任制,按月扣每人32元的20%作浮动工资,年底如完成任务,全部返还单位,按工分发给个人,如超额完成国家计划,在利润的10—40%的范围内提取奖金,按分奖发给个人,如人为完不成国家计划,按完不成的比例,扣减浮动工资,直至扣完。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我场的分配形式,从建场初期到现在,一直没有稳定过,总是围绕着贯彻社会主义分配原则,调动劳动积极性发展生产这个轴心在进行改革,但是不论怎么改,始终没有离开等级计时工资和工分制这两种基本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