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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务

第三节 税务



  1972年以前,农场未设税务机构,均由县税务局直接收税。
  1972年6月,三十八成立税务所,设税务员二人,在供应股办公。业务上隶属四师后勤部,行政上受团后勤处供应股领导。税务员工资和劳保福利由师后勤部拨款。1972年10月,师部在北大营开办税务员培训部,我团派王友三同志参加学习,学习一个多月,为首任税务员。
  1974年,张旭明调任税务员。
  1976年,税务所改为税务分局。华国英任局长,税务员王友三。
  1978年,增加税务员翟胜俭、周士良。
  1979年初,宋学珍任分局长。同年4月30日税务分局撤销,由县税务局直接征税。
  1983年,县税务局在我场重新设立税务分局。人员由县局任派。
  1982年建所后,年底开始征税,主要是农业税、工商税两大项及自行车牌税,屠宰税等。
  农业税按每亩常年产量的税率规定税额,再加上地方附加(农业税额的15%)交纳。我场农业税按每年常年产量123斤计算,每斤粮按0.10元计算。农业税交县财政科,夏秋两季上交粮时,由粮库在上交粮中扣出税款。我场从1974年开始交纳农业税,全年在夏征、秋征两次交清。
  我场工商税纳税单位现在有:加工厂、制材厂、糖厂、商店、采购站、招待所,新华书店等。加工厂生产的酒、酱油、糕点、糖果等列入税目。制材厂的家具、糖厂的甜菜糖、奶粉、炼乳、糖果等。商店的零售,招待所的对外招待新华书店售书以及其它商品经营都列入税目。
  工商税按月交纳,屠宰税、自行车牌照税一年交纳一次。
  1983年以前,各纳税单位没有专职税务员,由税务局委托纳税单位会计为代征员,并付给代征手续费做为报酬。代征手续费按规定由屠宰费和自行车牌照费中提取,提取不超过实际税收的5%,我场付酬按5%提取后购买奖品,奖给代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