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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公费医疗和合作医疗
第三十四章 卫生
第五节 公费医疗和合作医疗
农场按国务院规定,企业职工实行公费医疗,家属小孩实行半费医疗,医疗费用拨给医院,生产队所需药品器材由医院供应、采购,卫生人员的工资由生产队代发。
1969年开始,农场实行合作医疗,首先在十八连试点,职工直系亲属每月交给合作医疗费0.30元,然后所有医疗费由农场包下来.农场下达了“合作医疗管理规定”,这一制度在我场延续了十几年。1983年经全场职工代表大会讨讨同意取消合作医疗制度,恢复国家劳保条例规定的家属小孩收半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