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分配形式沿革
第三节 分配形式沿革
1956年到1961年底,本场的工资形式是固定工资。转业军人的工资是这样发给的;班长41.60元;副班长36.50元;战士32元;山东支边青年和录用落户男青年29元;女青年26元。从1962年开始,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即以生产队为单位,除平时发的基本工资外。年终从超计划利润或减亏部份中提取20——30%的奖金,按每个同志一年来的表现和贡献大小,评出等级,按等级分发给个人。1963年对生产队试行平时作业定额记分,年终有奖金时,按分计奖。
1965年开始按中央五条批示和农垦部改革国营农场经营管理的十六条规定,实行两结合工资制。当时以32元为杠,以上部份保留,按月薪日计发给。把32元分成两部份,28元为作业工资,平时以定额记分,按分计酬,按月发给个人;4元平时不兑现,如因管理不善,造成亏损,4元钱也就没有了。年终如超额完成任务,从盈利或减亏部份中提取20—40%奖金,并入平时所扣的4元钱作为产量工资,按分发给个人。1965年,分别在四队、八队搞了试点,1966年在全场铺开,年终初见成效,全场发放奖金17万元,平均每人得奖160元,有的高达200多元。这种分配制度一直实行到67年,因文化大革命中被批为修正主义货色,而停止执行,恢复了等级计时工资制。
从1973年开始,本场试行纯收益分等累进工分制(即工资改制),平时把工资分成两部份,即32元以上部份为保留工资,按出勤计发;32元以下部份的80%为借支,当月打乱,实行定额记分,按分计酬,多劳多得,年终从总收入中扣除总支出后,如有盈余,在10—40%的范围内提取分配基金,按工分计发给个人。如年终亏损,不够偿付平时借支,其余额作为倒挂,延移下年冲减分配。评分的方法是:生产队各项工作都按工分落实到班组,每月终了,各班组评出标兵,根据每个工人劳动的数、质量评出工分等级,共分5个等级。混编班级差为1分,清编班级差为0.5分,机务分三个等级,级差为0.5分,各等工分人数两头小,中间大,年终以分付酬。工资改革制后虽逐年有所改变(例如借支按实际完成直接计付,累计分段长短的调整,以致把借支改为作业工资,用上级超分留成或予提年终分配为阶段奖等等),但分配形式的核心——基本工资加奖励的本质始终没有多大变化。
从1977年至1978年,本场执行基本工资制,干部执行月薪,工人执行月薪日计。1979年至1980年,执行基本工资加奖励制。
从1981年开始实行浮动工资生产责任制,按月扣每人32元的20%作浮动工资.年底如完成任务,全部返还,如超额完成国家计划,在利润的10~40%范围内提取奖金,按工分奖发给个人。如人为完不成国家计划,按完不成的比例,扣减浮动工资,直至扣完。形式是整体承包,统一核算,利润提成,亏损受罚。具体方法是:
1、对机务车组实行三包,即包作业量、包质量、包成本。实行定额记分,以分付酬,超额有奖,完不成受罚,年终兑现;
2、对农工班实行定额记分,以分计酬,奖罚均以工分体现,年终兑现;
3、对各专业班组,实行专业承包,分业核算,任务包到班组或个人,并直接与生产队签定承包合同,联产计奖,完不成任务受罚;
4、对生产队干部,八大员和从事服务行业的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并由各队管委会采取按责任制记分的方法,每季考核一次。
六队和三十八队实行大包干责任制,这两个队对农场签订了承包合同,实行三包:包任务、包成本、包质量。三定:定人员、定土地、定生产设备,全包全赔。这两个队在全面完成计划和上交利润后,在丰收年份要多留贮备基金,个人所得平均最高不得超过400元。1981年本场由于遭受洪涝灾害,全场亏损。1982年由于实行浮动工资生产责任制,本场一年大翻身,年终盈利710万元,年终发放奖金189.3万元,全场平均每人得奖171元,最高达到400元,有370元农牧生产队盈利,15个队被本场树立为先进生产队。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本场的分配形式,从建场初期到现在,一直没有稳定过,但总是围绕着贯彻社会主义分配原则,调动劳动积极性,发展生产这个轴心在进行改革。不论怎么改,又都始终没有离开过去的“大锅饭”,“铁饭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