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个体经济
第三节 个体经济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对经济政策作了调整。1981年上级指示,允许在国营农场中发展个体经济,本场1981年4月开始,由工商行政部门着手办理个体经济营业执照。至 1982年末,全场共有手工业、服务业等个体户14人。其中修鞋三人,月纯收入60—100元;木器加工三人,月纯收入130—150元;服装加工、机绣一人,月纯收入70余元;修理钟表一人,月纯收入100元;照相业一人,月纯收入100—200元;零售冰棍三人,按年平均月纯收入60元;零售服装一人,收入未统计。允许个体经济的发展,对满足本场人民群众生活需要、安置就业起到了积极作用,对全民经济起到了辅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