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司法 一、司法机构沿革
建场初期,本场没有司法机构。1958年8月始设农场乡,场内民事纠纷和婚姻登记工作,均由乡政府管理。“文革”期间,乡政府被撤销,公检法被砸烂,民政、政法工作处于瘫痪状态。1969年初,团政治处设保卫股,兼管团内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及部份民政工作。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公、检、法得到了恢复和加强,各种法律陆续颁布健全。中央提出以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经省批准,于1977年1月正式设立人民法庭(当时称迎春农场人民法庭。1979年3月6日改称八五四农场人民法庭),其业务归虎林县人民法院领导,行政编制属本场。
1976年,任命陈宗友为法庭副庭长,后任庭长。1982年4月28日虎林县人大常委会正式履行法律任命手续。法庭现有三人,负责审理全场的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宣传法律,领导和指导基层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并兼管全场的婚姻登记工作。
二、建庭以来审理案件情况
法庭自1981年兼管婚姻登记工作以来,1981年办理自愿离婚18对;结婚登记607对; 介绍到外地登记的95人次;1982年办理自愿离婚12对;结婚登记184对;介绍到外地登记的65人次。
三、冤、假、错案的平反
根据中央(78)号文件精神,法庭按上级指示,于1979年下半年开始到1980年底,配合县法院共复查(文革前、文革中)案件15起,其中政治案件5起,刑事案件10起。这15起案件中,轻刑者三年,重刑者15年。经复查:15起案中,属冤、假、错案的5起,维持原判的10起。被平反昭雪者都较满意,感谢党的政策英明,组织的关怀。
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自建庭以来授理的160多起婚姻案件都是调解处理的,无一判决案件。其他案件亦如此,经法庭工作人员就地办案尽力调解,挽救了即将破裂了的家庭,避免了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发生。
四、基层调委会的设立及其作用
为了安定社会秩序,方便群众及时排难解纷,建庭以后(自1977年6月份),基层调委会先后恢复、建立。现全场共有调解组织72个(近3000名调解委员)。调委会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是法庭工作的好助手。以1982年为例,72个调委会共调解各种纠纷401起,其中除41起上交法庭外,其余全部调解处理。401起案件中,婚姻案件占64起;家庭纠纷占113起;邻里纠纷116起;轻微刑事案件75起。另外防止非正常死亡5起。调委会还积极宣传法律,1982年共办宣传栏29处,宣传黑板78块:广播讲座72次;影前宣传103次;上法律课165次;印刷发放宣传材料404份。
为了提高基层调委会的业务水平,法庭定于每年召开一次调解主任或委员会议(学习班),以会代训,学习法律,学习工作方法,交流调解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加工厂调委会工作细致,主动,被评选为县先进调委会,受到了表彰。
五、开展社会主义法律宣传
法庭先后多次在基层单位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还利用上级法院在本场开庭公开审理案件的机会,组织各方面人员参加旁听,并由宣传部门录音在全场播放,以扩大教育面,收到了一定的效果。法庭与公安分局一起指导生产队制订队规民约,对社会安定团结,减少诉讼、减少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