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林权及经营规模的变化
第十章 林业
第一节 林权及经营规模的变化
1959年由牡丹江铁道兵农垦局林业处与牡丹江森林管理局协商,并报经省林业厅批准,将原牡丹江森林管理局密山建场办事处所属的爱林林场的人员、物资等,移交给八五五农场经营,改称为八五五林场。并将场址由羊房子(现l5队)迁至勃利、密山两县交界处(现农场六队)。根据虎饶县1959年1月18日(59)虎规字第1号文件《关于林界划分的规定》的范围进行管理。较原爱林林场的经营范围有所扩大,西北自牛心顶山以西400高地开始,斜向西北至勃利县界。西、西南自勃利县开始,沿戴河、窝棚河斜向西南至茄子河止。南自茄子河开始,沿大拉河、小裴德河,经富民新村至青年水库止。
1963年,根据农垦部垦计肖字第43号文件,于1964—1965年,由农垦部荒地勘测设计分院搞了建场设计任务书,规划出八五五农场的经营范围:东临富源公社、完达山畜牧场(现八五一一农场)以水线为界,西与北兴农场接壤,以七里嘎河为界;南以小裴德河及分水岭为界与公社比邻;北以饶力河为界与宝清县相连。土地总面积1602360亩,林地为1092700亩。
1965年,由密山县草拟一份“林权移交书”农场代表王明德出面签字,农场认为它不符合农垦部(65)垦计肖字88号和林业部(65)林计综昭字第52号文件精神。因此,林权纠纷长期悬而未决。
1974年全省统一规划,划定农场林地总面积887360亩。计在宝清县境內328500亩,密山县境內479600亩,七台河市境内66000亩。以上林地均为荒山次生林、散生林、宜林地。
1978年5月,由农场总局决定,以七里嘎山脊为界,由本场划给北兴农场林地面积30000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