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保福利 一、劳动保护
加强劳动保工作,搞好安全,文明生产,保护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方针,也是办好社会主义企业的一项基本原则。
劳动保护用品:建场初期,职工工种较少,享受劳保用品只有司机、拖拉机手、放牧工、木瓦工、炊事人员等。农业工人只发一顶防蚊帽。1966年以后,工种逐渐增多,劳动保护用品的范围亦随之扩大,除农业工人外,50多项工种均按照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1956—1980年,全场劳保用品的人均费用每年为22元。
从1981年开始,根据省和总局的文件,扩大了劳保用品的发放范围,享受劳保用品的计有120个工种。农业工人和各级管理人员(使用年限延长一倍)亦享受一定劳保待遇。1980年以来,全场人均劳保用费每年为44元(附表)。用于劳动保险和保护的投资1980年41万元,1981年38万元,1982年57万元,1983年25万元,1984年30万元,1985年38万元。
保健津贴:建场以来,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害职工身体健康和对营养有特殊需要的工种,分别给了不同的保健补贴。附表:
二、职工福利
建场以来,职工的各项福利,基本按照国家劳保条例执行医疗:职工享受公费,家属(直系亲属)半费。1972年曾改为合同医疗,家属每人每月收费O.3元,医疗免费,后因医药费超支,1974年废止合同医疗。1984年起办家庭农场的单位,分配形式彻底改变,医疗费亦自提自用。
职工患病期间的待遇、病故、因工负伤、因工死亡、离休、退休、生育等项待遇,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仅在1981年推行经济责任制,搞承包改制单位,病假工资每日只付给0.80元。农场现有因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人。
职工探亲假:1959年开始执行国务院的规定,职工同父、母、配偶都不在一起,而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的,享受探亲假及假期工资待遇。从1962年6月起,职工探亲所需的往返车船费由农场发给。
1977年,兵团规定,已婚的城市知青给三次探望父母的探亲假,假期工资照发,往返路费报销(1981年停止)。
1981年,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文件,同配偶一起居住的老职工,实行每四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探亲假。
1983年主要工种劳保用品一览表
保健津贴工种一览表
劳资机构沿革
城市知青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