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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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力求达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以发挥志书“存史、资治、教化”的作用。
二、本志是《黑龙江省八五七农场场史(之一)》的续编。
三、本志上限为1995年,但本着与上部场史相衔接和补遗的原则,个别章节上溯到1993年,对遗漏内容进行补充;下限为2000年底。
四、本志采用语体文,记述体裁,以事分类,按类分编,横排门类,记述纵横结合,以横为主,叙而不论。分编、章、节、目。志首设概述、大事记,志尾设附录、后记。全书共设《自然地理》、《体制改革》、《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人物》7编、51章、208节。
五、本志按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于1998年2月颁发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中提出的关于“人物志坚持生不立传”的原则,对在农场中有较大影响或对农场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人物,分别列表或以事系之。
六、本志所用缩略语如下:
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委员会———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政府。
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农垦总局党委。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垦总局。
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牡丹江分局委员会———牡丹江农垦分局党委。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牡丹江分局———牡丹江农垦分局。
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八五七农场委员会———农场党委。
黑龙江省八五七农场———农场。
七、时间书写
凡公历年、月、日和年龄一律用阿拉数字;农历年、月、日均用汉字。
八、计量单位
长度:用公里、米、厘米。重量:用吨、公斤、克。容积:用立方米。面积:用公顷、平方公里、平方米。物资:用台、套、件、辆。人民币:用万元、元。
九、名称变更
志中涉及的地名、单位有变更的,一律以变更时间为准。分别前后,需要提原地名、单位的,在名称前加“原”字,以后一律用现名称。
十、志中的姓名不冠头衔、同志,但为反映历史,有时姓名与职务连称。
十一、志中有关数字一律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千位和千位以上的数字,文稿中一律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即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