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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农业机械转让

第四节 农业机械转让


为加快“四到户、两自理”的落实进程,农场在1996年对农机具的承包方法进行了变革,取消了原各生产队由机耕队统管农机具的做法,由农场组织体改办、财务科、审计科成立专门小组,对各生产队原有农机具进行资产评估,在此基础上实行公开标价,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落实农机具到股或到人。对职工有能力购买农机具的可以一次转卖给个人,转变国有资产的价值形态,使机械的经营主体同时成为投资主体,克服经营上的短期行为。对职工无力购买的,将农机具租赁给承租者,承租期限等同于农机具的折旧年限,承租期满后农机具所有权归承租者所有,但必须采取上打租金方式取得农机具的经营权,年租金标准按资产评估值的20%收取。
  此方案实施后,在1996年的股份合作农场试点单位,农机具一次性全部转卖给个人,100%完成了农机到户。1997年,其它单位农机具的转让工作也先后全部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