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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贸服务企业改革

第一节 商贸服务企业改革


农场原有四家商贸服务企业,即:八五七农场商店、农副产品经销公司、农化公司、物资公司。1993年以来,先后对商店实行国有民营,对农副产品经销公司成建制撤销、物资供应站租壳卖瓤、农化公司合并重组等产权制度改革。至2000年7月,农场商贸服务企业改革基本推进到位。
  八五七农场商店
  八五七农场商店由坐落在场部中心的中心商场与分布在各生产队的销售网点组成。从1993年开始,商店经营出现严重下滑局面,当年,实现营业收入172万元,经营亏损41万元,较上年减少营业收入82万元,减少利润42.5万元。鉴于上述情况,依据上级文件规定,农场于1993年底开始对商店进行了“国有民营”改革。
  在改革中,农场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先将分布在各生产队的分店对店内职工转让,商品作价按使用价值和进货年限让利10%~30%。在1993年11月份进行的分店民营化改革中,转让商品账面价值227845元,转让价值166987元,转让房屋840平方米,净值35319元,转让价值41700元。分店17名职工劳资关系全部转到生产队,就地安置。
  1994年初,在总结分店转让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农场对中心商场全面进行了国有民营改革。改革前,中心商场在册职工人数为88人;资产总额1395205元,其中:固定资产净值337941元,流动资产1057264元(包括库存商品713524元)。改革于1994年2月末基本到位。中心商场营业大楼一层全部出租给经营者,部分商品对柜台承租者转让,共转让商品150480元,占库存商品总额的21%。在中心商场改革中,原商场职工承租柜台的有31人,留守7人,内养4人,自愿下岗、自谋出路的38人。
  1994年至1996年末,商店主要依靠留守人员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对原企业职工的管理,重点负责处理库存产品。他们一方面开设了库存商品柜台,积极组织零售,另一方面广泛与农场及有关场属企业联系以物抵债。仅1994年一年通过偿债方式处理库存商品56万元。至1996年末,尚有5万元左右的库存积压商品待处理。
  自1997年1月开始,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农场对中心商场营业大楼实行整体出租。库存商品作价5万元出售给承租者,从大楼出租至2003年经历了两个租期,第一期从1997年1月至1999年12月,第二期从2000年1月至2003年12月。第一期年上交农场资产租金8万元,第二期年交纳租金9.4万元。租金采取上打租方式,于年初一次性交纳。自1997年实行承租经营以来,商店经营者每年向业户出租柜台90余节,年出租柜台、房屋收入16万元左右,扣除上缴租金及工资费用后,略有盈余。在此期间,商店负责对承租柜台的原商店44名职工的管理和各项费用的收缴,并负责代发原商店151名退休人员退休费。
  农副产品经销公司
  农副产品经销公司是农场另一家以经营农副产品为主的商业企业。由于受市场、管理双重因素影响,1992年以后出现连年亏损局面,企业财务状况急剧恶化。1995年9月,农场成立工作组对该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截止1995年8月末,该企业资产总额71万元,其中:流动资产34万元,固定资产37万元,负债总额252万元,资产负债率达352%。
  鉴于上述问题,经农场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果断做出了对该公司《实行成建制撤销的决定》。《决定》就人员分流、债权债务处理作了明确规定:在人员分流方面,原单位沿街开店的26名职工并入商店管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18名职工归商店管理,实行“两不找”(农场不支付其生活费,职工个人不交管理费);其余的80余名职工关系转入农场水稻队。在债权债务处理方面,属于经营亏损和认定的呆死账由农场处理;职工个人欠款或挂账随职工转入安置单位;固定资产按账面净值并入商店;库存物资由商店留守人员接管,并负责处理。
  农副产品经销公司解体后,房屋于1996年全部拆除,存货由商店留守人员于1996年底前基本处理完毕。
  物资公司
  1999年,省农垦总局、牡丹江农垦分局计划对全局油料实行总公司统一管理。为适应这一体制变化,经农场专题研究认为:尽快实行油料、物资分立,有利于体制接轨,有利于农场往年库存物资的销售,减少损失、便于管理。因此,于1999年3月份,农场决定对原物资公司中的油料、物资,按各自的经营范围及属性实行分立,成立油料公司和物资站。在岗人员及企业经营职能原则按原行业归属划分。分立后的油料及物资站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
  物资站单设后,借鉴商业转制经营,于1999年4月份采取租壳卖瓤的形式,将物资站各库房承租给个人。运行到1999年8月初,受市场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各承租业户无力经营,共同提出退库申请。经农场研究,终止原签订的物资库转让经营协议书,重新盘点作价收回转让库存物资。协议解除后退回农场物资320万元,其中淘汰机型等报废物资98万元。经农场重新对该站物资评估,作价75万元整体转让给物资站管理层人员经营,转让物资款三年内分六次上交农场,并于1999年9月同企业经理、书记签订了三年的资产转让、租赁合同。至2000年7月,物资站已上交资产转让款43万元,完成转让价款的57%,留守人员基本上实现了自收自支。
  农化公司
  农药化肥生产行业属国家限制行业。1992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规定:个人不得经营化肥、农药、农膜。在国家政策调整前,企业尚不具备公开租赁、拍卖等改制条件。同时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统一场内农药、化肥营销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势在必行。针对农场当时化工厂、复合肥厂(由化工厂经营)、农化公司三家同农药、化肥经营有关的企业同时经营,管理复杂、矛盾多、协调难,影响企业综合效益增长等问题,农场于2000年7月1日做出决定:将上述三家企业机构合并,组建成立八五七农场农药化肥加工经销公司。公司成立后,农场对公司实行上交基数包干,自负盈亏,全奖全赔经济责任制。承包期限为三年,自2000年7月1日起至2003年6月30日止。
  原化工厂、农化公司、复合肥厂固定资产全部划入公司,作为公司经营资产。原企业经营项目划归公司统一经营,执照、公章统一归公司管理。原化工厂闲置资产由公司负责开发利用。公司负责原化工厂、农化公司在册职工安置,负担原在册职工的三项统筹费用,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实践证明,农场商贸企业改革是成功的。主要经验:一是决策果断。在重大决策出台前均进行了细致的调研工作,对改制中可能遇见的种种困难研究比较充分,确保了改制工作按既定方案贯彻落实,不出现反复。二是改制成本小。在各类商品、物资转让中始终坚持“三公”原则,未出现资产流失问题。三是改制同职工安置同步考虑,兼顾了社会稳定。如在职工安置上,原企业退休人员由农场统一接管,费用由农场统一列支,退休费由转制企业代发;对改制前伤、残人员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安置政策;原企业分离人员中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免收企业负担的三项统筹费用,每月发放150元生活费。四是商贸企业改革,促进了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加快了农场小城镇战略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