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配套改革
第三节 配套改革
人事劳动及分配制度改革
(一)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干部,一律取消干部身份,技术职称与所任职务实行聘评分开,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均以实际聘任岗位为准,执行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待遇。
(二)深化完善职工与企业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1998年,农场成立再就业管理中心,妥善安置企业因实行租赁、拍卖、股份制及委托经营等改革所分离出的富余人员。对富余人员中男不满55周岁、女不满45周岁的,工资关系由各企业转到职工再就业中心,由管理中心负责转岗培训和安排再就业岗位;对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以上的,各单位不允许分离,对其中不能顶岗的,企业负担每月不低于150元的生活费,医疗费由个人承担。
(三)改革分配制度。企业内部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公开”的原则基础上,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各企业在能保障职工基本生活“两不低于”(利润增长,经济增长)和遵循现行财务制度的前提下,有权制定企业内部收益分配办法。
工资分配制度改革
1996~1997年,农场基层单位实行的是“二级管理”,对基层主管人员全面推行和引入“高抵押、重奖罚、先定标、后定人”的用人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对基层管理人员实行定员包费管理,分配包括年基薪收入及年终风险分配。年终风险分配同风险责任及队级资产经营纯效益实际情况挂钩,收取的队级利费扣除农场核定的队级管理费支出限额后的净收益为队级经营资产纯效益。当实现的队级纯效益低于交纳的风险金数额时,队级效益金额用于管理人员的年终风险分配;当实现的队级纯效益高于交纳的风险金数额时,除按风险金交纳标准兑现管理人员分配外,另按高于风险金部分的10%增加管理人员风险分配,剩余部分留作公共积累,剩余的30%年基薪及年终风险分配,按全年目标管理考核得分情况兑现。
1998年,农场对基层单位实行了“统一核算”,全面推行经营者收入年薪制。在限定范围内的机关科室在职工作人员,收益分配办法按年薪制度执行,按岗位及职务标准计发年基薪,基薪按月平均金额的80%发放,另20%年终一次补发。具体补发办法是:机关工作人员年终风险收入以农场党政副职为基数,其它人员依据行政职务高低,按党政副职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风险收入数,其中:副处级部门负责人为85%,科长为70%,正科级科员为65%,副科长为55%,副科级科员为50%,科员为40%,按考核得分兑现。各级职务人员的年薪标准是:场长3万元,副场长2. 3万元,科长1.6万元,副科长1.2万元,科员0.8万元,队长1.2万元,副队长、会计0.96万元,其他人员0.84万元。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1998年后,农场推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交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交纳,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0%交纳医疗统筹费,划出5%,连同个人交纳的2%,合计为7%计入个人账户,余下的5%计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账户,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农场参保人员近万人,参保额达560万元,记入个人账户额为330万元,参保资金到位率为90%左右。
具体管理办法是:职工就医先使用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超支时,超支额在本人工资总额的5%以内部分由个人承担,5%以上部分由社会统筹基金承担。基本医疗保险金,即先收取的个人应交纳部分连同单位负担部分一并交给医院,由医院建立个人医疗账户。统筹医疗基金报销比例与职工工龄挂钩。
合同管理
1996年以来,农场在以往改革的基础上,为进一步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管理体制,加强了合同基础管理工作,制定了土地固定和流转制度,实现了合同审批汇总办公自动化,使农业租赁经营关系在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巩固和提高。土地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农场存档1份,生产队1份,种植户1份。合同中明确了承包耕地面积、承包费标准、交纳时间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方面内容。承包期不限,承包费收取标准三年一调整。每年农场对合同实行超级汇总,依据汇总情况农场对生产队下达承包费收缴计划,并对生产队实行严格的目标考核管理。
经营性资源管理
1996年以前,基层单位的耕地面积为按计划面积下达。1996年以后,因家庭农场承包,耕地面积出现了与计划面积不符的情况,为摸清农场土地资源底数,充分发挥资源潜力,1998年,农场由副场长毕秀香及体改部门牵头,从机关抽调7名同志组成耕地丈量小组,对全场的耕地实行了第一次的土地核查丈量。此次测量历经108天,查出不在计划内的土地5333.33公顷,为农场增加收入500余万元。此次土地测量为以后年份的土地发包提供了可靠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