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房产管理
第四节 房产管理
农场房产管理在牡丹江农垦分局起步较早,于1989年11月成立了房产管理科。1993年,房产管理科与基本建设科合并,职能未变。2000年,已建立房屋产权产籍档案2800余份,房屋产权证照的发放步入微机缮证,开办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房屋抵押登记和房屋租赁登记等房屋交易管理业务。
房产管理沿革及房屋登记发证
1987年前,全场所有房屋不论是公用房屋还是职工住宅均为公有,为国有固定资产。农场计财科对全场所有的房屋建筑的维修、改造进行统筹管理,各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属房屋的建设、维修、改造的具体实施工作。
1987年5月,根据中发[1986]8号文件,关于《职工住房制度要进行改革》的精神,农场首次开展了职工住房转让工作。除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干部、老工人外,全场所有职工住宅均实行优惠折价转让。转让后,住宅的宅基仍归全民所有,住宅由原公有转变为由农场、单位和个人共同所有,也就是个人拥有部分产权———有限产权,职工享有永久居住权,维修自理;在本场工作的无住房子女有继承权;因工作调动或迁移时,要将住房交回原单位,个人不得随意扒拆;没有收益、处分的权利。
1989年11月,农场成立房产管理科,负责全场所有房屋的登记、发证、分配、公用房屋的维修和改造工作,具体职能如下:建立健全公有建筑、职工住宅房屋的产权产籍登记工作,负责房屋的确权和颁发房屋产权证书,负责公有房屋建筑的维修和使用管理,负责房屋的分配管理工作。
1991年初,根据黑建房[1987]22号文件和牡丹江农管局文件精神,农场成立了房屋所有权、地籍调查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在全场范围内进行房屋所有权、地籍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此次调查的范围是:凡属农场管辖区域内房屋及土地使用范围均属调查登记对象。调查内容包括:建筑面积、占用土地面积、房屋结构、层次、建筑年份、完好程度、产权性质、居住状况、房屋坐落、房屋现价、使用情况等。
同年11月,房产和地籍联合调查小组一行三人开始对场部各单位所属房屋进行普查登记。同时,各生产队成立了房屋登记领导小组,对本单位房屋和地籍进行普查登记。1992年7月,普查登记外业工作结束,转入内业资料整理工作阶段。年底,内业整理工作结束。
1992年,农场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7号文件精神,结合农场实际情况,经过近一年时间的酝酿,农场于12月下发了《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1993年初,开始对场部地区职工住宅进行第二次住房制度改革。此次住宅房屋作价转让后,职工住宅房屋产权由过去的有限产权转变为私有产权,职工个人不仅享有永久居住权,还享有收益、处分等权利,五年内若出售,需交回省规定房屋价格下浮的20%后才允许进入市场交易。考虑到农业生产队职工购买能力不足,生产队住宅房屋第二次折价出售直到2000年底才进行。
1993年,农场根据1992年房屋普查登记结果,建立了2000余份住宅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档案。年底,颁发了黑龙江省监制的《房屋所有权证》1900余本,使场部居民首次拿到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房屋合法证件。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原黑龙江省监制的《房屋所有权证》需更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产权证》的要求,2000年,农场为房产管理科配备了微机,实现了房屋产权产籍微机程序化管理和微机缮证。
房屋市场化
随着住宅房屋私有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市场经济的深化运行和职工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职工要求逐步改善居住条件,使得房屋交易的市场日趋活跃。尤其是场部职工优惠购买的住宅,截止2000年底,已有四分之一,即500余户发生了房屋所有人的更换。
办理房屋转让登记的要件有:双方当事人到场,双方当事人提交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双方当事人必须进行价格评估,赠与、继承、分割、裁决的还要提交公证书与裁决书及其他必要的文件。
房产抵押
从1998年开始,农场房产管理部门为学生上大学贷款、农场职工购买商品住宅楼贷款、职工开办第三产业贷款、职工种地购买农机具贷款、养牛户养牛贷款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房屋拆迁管理
1996~2000年,共拆除危旧房屋14栋4566平方米。拆迁补偿金额约100万元。
集资商品住宅楼发展历程
1991年,农场集资商品综合楼建设起步,在牡丹江农管局率先动工兴建集中供热集资商品住宅综合楼,加快了职工住宅由过去的福利分配制向商品化转化的进程。
1992年,考虑到职工子女无住房的实际困难和大多数职工购买能力较低的实际情况,建设了1栋户建筑面积较小的非集中供热的集资商品楼,每平方米造价为400元。
为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使职工居住条件逐步达到小康水平,从1995年开始,农场采取集资建房的方式,对沿街旧房屋进行改造。到2000年底,共新建集资住宅综合楼14栋3.8万平方米,使场部集中供热住宅楼达到21栋4.5万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