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土地权属土地划界
1994年8月,朝阳土地分局负责开展了土地划界工作。划界依据为1973年至1978年的原土地边界协议书。
朝阳土地分局从1994年10月6日到1995年4月,利用40天时间,初步完成协议签订工作。为了保证协议的准确性和实用性,每个协议在签订时,经各乡主管土地的副乡长和土地助管员及村组的村长或组长及朝阳土地分局人员和农场的队长到现场指界认界,在协议中写明界址线类别和界址线归属,村长签章,加盖村委会公章,并在边界图上盖章,标注界址线,以示对界线的认可。参加划界的乡领导人员有:杨木乡副乡长王学忠、土地助理郭宝森,柳毛乡副乡长高燕(女)、土地助理孙殿华,承紫河乡人大主席康万忠、土地助理刘忠柱。
与农场接壤的单位有:杨木乡(壮志村、凌云村、兴隆村、杨木村、朝阳村、创业村、石北村、板石村、红旗村、红卫村、兴安村、金星村)、柳毛乡(柳毛村、团结村、同心村、半拉城子村、富路村、双合村、利民村、东耳村)、承紫河乡(卫东村、先锋村、继红村、光荣村、利湖村)、兴凯湖水产养殖场、八五六农场。共有3乡2场25个村。
据统计,这次划界行程近万公里,签订协议书4套108份。
土地权属纠纷
(一)纠纷缘起及诉讼概况
1、争议区位置、面积、土地使用权
农场土地争议区位于小兴凯湖导流堤北,穆兴水路下游双河口以南地区,即农场十四队至十七队东部。
土地争议从1983年黑土[1983]69号文件下发后,密山市政府为省兴凯湖水产养殖场颁发了密土字247号土地证,从此埋下了争议隐患。
农场争议土地面积为6624.67公顷,其中耕地3514公顷,林地24.67公顷,荒地等其他土地3084公顷(为国家测绘局第四地形测量队1998年3月测量数据)。该区土地,从农场1951年建场开始,一直归农场使用,并有1973年土地划界协议书,划界成果经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以[74]师基字第170号文件批复,同时报密山县和虎林县备案。
2、行政复议案
1996年,农场针对黑土[1996]37号文件,关于土地确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向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由于案件复杂,在行政复议期限内,对省政府行政不作为的行为,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3、民事诉讼
1997年10月5日,省兴凯湖水产养殖场在鸡西中院以八五七农场土地侵权提起民事诉讼。12月29日,[1997]鸡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判八五七农场一审败诉。
1998年1月14日,农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9月18日,[1998]民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判八五七农场二审败诉,判决书于1999年4月28日送达。
4、行政诉讼
1998年4月15日,省兴凯湖水产养殖场在鸡冠区法院,以《关于同意注销兴凯湖水产养殖场土地登记收回土地使用证的批复》(密政批[19985号)]的文件为由,对密山市政府提起行政诉讼,八五七农场和八五六农场以诉讼第三人身份参加。[1998]鸡冠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判密山市政府、八五七农场、八五六农场一审败诉。6月,密山市政府、八五七农场、八五六农场同时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8月,[1998]鸡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判二审败诉。8月31日,密山市政府、八五七农场、八五六农场不服行政二审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省高院审理后以[1999]黑行监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驳回申诉。
5、法院强制执行
1999年5月5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八五七农场下达了[1999]执字第10号执行通知书,限定农场必须于1999年5月10前自动履行[1998]民终字第10号判决书。
6、向省人大申诉
1999年月5日5日后,农场向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申诉。6月16日,黑龙江省人大以黑人大司委函字[1999]第26号函致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议暂缓执行[1998]民终字第10号判决,对行政诉讼案件先行复审。
(二)诉讼败诉原因
1、行政复议案败诉原因:在行政复议期限内,复议机关没有做出复议答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人农场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农场失去了行政诉讼的权力。
2、民事诉讼案败诉原因:民事诉讼败诉是因为农场没有合法的土地使用凭证,而省兴凯湖水产养殖场持有密土字第247号土地证书。
3、行政诉讼案败诉原因:行政诉讼败诉原因是因为密山市政府在做出注销247号土地证书前,没有履行法定的程序,属于程序违法,而且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适用法律,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土地纠纷处理主要经过
1、土地纠纷交点和产生的原因
土地争议的交点是:兴凯湖水产养殖场称为东北泡子的位置和范围。
土地争议产生原因:1982年,省兴凯湖水产养殖场在上报划界成果时,一是依据黑政办发[1980]155号《关于兴凯湖水产养殖场由省农场总局移交给省水产局的交接会议纪要》中“东北泡子堤内的土地和水面归养殖场”的规定,任意扩大东北泡子范围。二是没有按照《黑龙江省土地划界实施细则》(黑土划[1979]1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相邻单位没有签订边界协议,划界图中相邻单位在图上没有盖章认界,单方划定土地使用界线。1982年11月19日,兴凯湖水产养殖场划界成果上报密山县政府,密山县政府于同年11月24日将成果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审查同意,于1983年6月4日,省土地利用管理局制发了《关于国营黑龙江省兴凯湖水产养殖场土地使用界线的批复》(黑土[1983]第69号),同年6月22日密山县政府根据69号批复文件,为养殖场颁发了密土字247号土地证。但是养殖场一直未管理使用争议区的土地。兴凯湖水产养殖场苗中兴场长到任后,在1997年10月5日,根据密土字247号土地证,以土地侵权对八五七农场提起民事诉讼。
2、行政复议案:
1996年7月10日,农场收到省土地局《关于请求解决三个农场与省水产养殖场土地使用界线的报告》的批复(黑土[1996]第37号文件)。三场即为八五六农场、八五七农场、兴凯湖农场。农场接到37号文件后,成立了由隋凤富(场长)、赵玉(副场长)、李云德(司法科长)、于占东(朝阳土地分局科员)组成的解决土地纠纷工作小组,具体工作由李云德、于占东负责。
1996年7月26日,农场将行政复议申请书送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经审查后通知受理。
复议申请书对黑土[1996]37号批复的具体内容提出质疑:一是要求农场按黑政办发[1980]155号、黑政办发[1981]72号和黑土[1983]69号文件执行(农场从来没有收到过这3份文件)。二是规定八五七农场与兴凯湖水产养殖场的地界以兴凯湖水产养殖场的土地证书附图为准定界。农场请求省政府审查后撤消黑土[1996]37号文件和黑土[1983]69号文件,确认八五七农场土地合法使用权。1996年7月31日,省政府向省土地利用管理局和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复议第三人省兴凯湖水产养殖场下达了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黑政复受[1996]1号和黑政复受[1996]3号)。1996年9月9日,由省政府法制局翟新华、佟雨代表省政府,将复议的三方有关人员(省水产局杨清华、省土地局划界办刘祥、八五七农场赵玉、王忠义、李云德、于占东,兴凯湖水产养殖场苗中兴、王珂、陈兴汉)召集在八五七农场密山宾馆,组织召开调查协调会,会上三方各抒己见,阐述理由并提供证据。农场认为:(1)黑政办发[1980]155文件不是划界文件,在法律上不具有划界行为特征,代替不了划界文件。(2)养殖场属于单方划界,违背了《黑龙江省土地划界实施细则》(黑土划[1979]1号)和龙革发[1977]11号文件精神。(3)没有按1973年已签订协议划界执行。
1996年9月10日上午,会议全体人员先到农场现场调查取证,考虑到平衡关系,下午到水产养殖场。经法制局调查后,认为黑土[1996]37号文件存在一些问题,并将复议结果报省政府。在法律规定期限没答复的,可以进行行政诉讼。农场对省政府行政不作为,没有进行行政诉讼,自动放弃了诉讼。3、权属现场调查:
省政府法制局复议后,认为黑土[1996]37号文件有问题,将复议结果报省政府,孙魁文副省长于1997年3月25日做了批示,要求此案转交省土地局调查处理(复议结果由省土地内部材料提供)。省土地局由主管副局长牵头,划界处、法规处、地籍处等参加组成了调查工作组。
原划界办主任刘祥退休后,于1997年7月26日,省土地局新上任的划界办主任张才带领划界办迪春、省驻农垦土地局局长王飞、省驻农垦牡丹江土地局局长王宝强来农场调查土地权属争议案,农场隋凤富、安新芳、王忠义、李云德、于占东参加了调查会。此次调查是对农场土地权属争议观念转机的开始。经调查组到现场调查核实,张才认为原土地落界发证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谁错了谁改正,这是党的一贯政策,回去将调查结果报局领导研究,在省里没有新说法时,土地还归农场种植使用。在调查期间,10月7日、10月13日和11月25日分别三次由牡丹江农垦分局召开了解决八五六、八五七农场土地纠纷问题的专题会议。10月13日会议邀请了密山市政府李久君(市长)、王传栋(副市长)、矫庆会(土地局长)共同参加,会议讨论解决土地权属争议问题,市领导表态全力支持农场。此次会议,为以后的诉讼中解决问题(制发密政批[1998]5号文)奠定了基础。
1997年12月25日,省土地局工作组孙月珊、张才、段开世、田伟、地籍处马文超再次来农场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由隋凤富、安新芳、李云德、于占东陪同到达了争议区现场;同时,水产养殖场苗中兴、王珂等5人也到现场(在十四队双河口、十五队小清河及西堤上观看发证时的小红房子位置)。在十五队堤上观看小红房时段开世说,1983年当时是坐在小船上在河里看的,没上岸看。以此看出,1983年划界发证是随意的,没有到八五七农场实地查看。
为了更准确地查清争议地区的情况,弄清争议交点“东北泡子”的位置面积,
1998年3月20日,省土地局工作组由马文超带队,第三次来农场调查核实。3月26日,省土地局聘请了国家测绘局第四地形测量队对争议区进行测量。经测量争议区土地总面积为23646.67公顷(包括八五六农场和养殖场),按1973年划界协议测定出争议区内属农场土地面积6623.07公顷(耕地3514.13公顷,林地24.67公顷,荒地、沼泽及其他土地3084.27公顷)。
在调查中查实:(1)东北泡子地理位置和范围不是兴凯湖水产养殖场上报的土地划界成果(地界图)上所标示的位置界线,也不是1980年省工作组有关人员在工作草图上标示的位置和界线(不在农场1973年划界协议中的界线内,即现在的使用范围内),而应为三疙瘩以南,沿71米等高线走向与导流堤之间的区域(以下说的导流堤是同一个导流堤)。经1998年3月测量,东北泡子土地面积在8133.33公顷左右。依据是①密商字第292号文件附图中明确标示的71米等高线与导流堤之间的区域。②历史资料记载:1960年8月,农垦水利工程局对穆棱河流域中、下游地区的规划;1963年,国家出版的第一代五万分之一地形图;1986年,国家出版的第二代五万分之一地形图,都称为穆兴水路,而不是东北泡泽。③1957年,省人民委员会为养殖场颁发的渔业许可证所标示的东北泡泽经营范围(在71米等高线与导流堤之间的区域)。④1981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牡丹江市和密山县防汛办有关人员组成了工作组向省防汛指挥部呈报的《关于小兴凯湖炸堤问题的调查报告》的附图中明示东北泡子地理位置远在71米等高线南。⑤1979年,省水产局党组向省委呈报《关于兴凯湖水产养殖场管理体制问题调查报告》中称东北泡子6400公顷。⑥兴凯湖水产养殖场地界图和工作组在工作草图所标示的东北泡范围北界双河口高程约79米,南界导流堤处东北泡子水面高程约69米,落差近10米的水面不可能为水泡子。
(2)小兴凯湖北部的浅水区域(养殖场称为东北泡子)最大理论水面不能超过71米等高线,即东北泡子堤内土地就是指71米高程线与浅水区域长年水面之间的荒地与沼泽地,堤是导流堤(即该地在农场1973年签订的协议和现在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理由:①资料记载当年小兴凯湖东北部的浅水区域的南部有导流堤,东侧有1978年修建的33公里小堤,北部无堤,距25公里北部有穆兴东堤和西堤,堤下地面高程为80米。②当年去过现场的省土地局工作人员段开世证实,他当时站在堤上看到的都是水,而当时站在穆兴东西堤只能看见河道和耕地、荒地(农场十四队、十五队东堤边已开发成耕地、十六队、十七队堤小不够标准),只有站在导流堤上看,才能看见水,即堤就是导流堤。堤内的水面长年积水在733.33公顷至2666.67公顷之间。有1960年发大洪水国家航片图,1963年密商292号文件附图,1986年国家航片图及1983年3月的调查测量为证据。
(3)1980年和1983年省工作组有关人员对东北泡子的命名及地理位置和范围认定是错误、没有法律效力的,1963年出版的国家地图早已定名为地河和小湖河。[1980]155号文件没有附图,因而不能证明在八五七农场使用土地范围内。
(4)兴凯湖水产养殖场承认1973年的划界协议中划定的界线,依据是1991年详查时的权属界线就是1973年的协议界线,养殖场在界线图中盖了公章,对界线予以认可。
(5)确权发证存在问题:①养殖场土地划界成果违背《黑龙江省土地划界实施细则》(黑土划字[1979]1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土地划界图没有相邻单位在图上盖章认界,而是利用黑政办发[1980]155号文件“东北泡子堤内的土地和水面归养殖场”的规定为依据,扩大东北泡子区域。②由于养殖场土地划界成果的错误导致制发黑土[1983]69文件也存在错误。③黑土[1983]69号批复文件和黑土[1983]71号文件批复《关于八五六农场土地界线的批复》,土地使用界线重叠长达14公里,面积达400公顷,违背了黑土划字[1979]1号文件第四条“土地使用界线必须闭合”之规定。④密山市政府颁发247号土地证中包含虎林辖区500公顷土地,属越权发证,另外包含兴凯湖农场场部办公楼、住宅等11.05万平方米,属错误发证。
在调查中,省土地局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错必纠的原则,于1998年4月14日,经局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决定,下发了《关于注销省兴凯湖水产养殖场土地登记,收回土地使用证的通知》(黑土[1998]第55号文件)。为民事诉讼出具了有效的法律证据。
4、民事诉讼案件
在省土地局按省政府批示对农场土地争议地区调查处理时,省兴凯湖水产养殖场于1997年10月5日,以八五七农场土地侵权为由,在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农场接到应诉状后,调整了土地纠纷工作小组,具体工作由安新芳负责,李云德、于占东为助手。在一审诉讼答辩时,农场委派安新芳为代理人,同时又聘请了牡丹江农垦律师事务所律师魏金城为代理人。1997年12月22日开庭前,将答辩状交送到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状中列出的事实与理由同省土地局调查取证的理由一致。1997年12月22日,开庭审理时,出庭代理人为安新芳和魏金城,由安新芳负责主答辩,在庭上答辩时,法院有关人员有意控制农场辩述,使农场的证据理由无法陈述。经过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①黑政办发[1980]155号文件附的会议纪要由被告八五七农场主管部门省农场总局副局长王桂林参加会议并签属意见。②247号土地证是合法有效的证件。③被告八五七农场在养殖场地域范围内开垦土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八五七农场一审败诉,并下发了(1997)鸡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在一审案件审理进程中,农场于1997年10月5日,以场呈[1997]36号文件《关于申请核实八五七农场与兴凯湖水产养殖场土地使用界线的报告》,请求密山市人民政府进行调查更正错误的247号土地证。1997年10月31日,以场呈[1997]38号文件《关于申请解决与兴凯湖水产养殖场土地权属纠纷的报告》,向牡丹江农垦分局、省农垦总局并转呈省人民政府解决纠纷,更正错误的247号土地证。
农场不服一审判决,于1998年1月14日,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1997]鸡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不当判决,并赔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5.5万元。诉状中列举了充分的事实理由,充分准备了代理词。二审委托代理人为安新芳、李云德、助手于占东。利用二审开庭前的间隙,安新芳、李云德、于占东三人于1998年1月16日、3月24日等多次到省土地局找到赵福臣局长和李德香副局长,催要调查处理意见。1998年4月,在二审即将开庭的关键时期,安新芳、李云德、于占东三人长期住在哈尔滨,历经千辛万苦,终于在开庭前(4月14日上午)拿到省土地局《关于注销省兴凯湖水产养殖场土地登记收回土地使用证的通知》(黑土[1998]第55号文件)。密山市政府依据55号文件于1998年4月15日制发了《关于同意注销兴凯湖水产养殖场土地登记收回土地使用证的批复》(密政批[1998]5号文件)。
1998年4月17日上午9时,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农场出具了黑土[1998]
55号文件和密政批[1998]5号文件,法院在新证据出现后,中止了审理。由于55号文件和5号文件的制发,引发了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一审、二审败诉,撤销247号土地证的文件密政批[1998]5号文件被撤销,二审法院认为247号土地证具有法律效力,于1998年9月1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发了[1998]民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农场二审败诉。由于各方面做工作,时隔半年后,省高院判决书才于1999年4月28日送达农场。1999年5月5日前,农场向省高院和省人大常委会进行申诉,请求撤销一审、二审的错误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5、行政诉讼案件
由于密山市政府制发了《关于同意注销兴凯湖水产养殖场土地登记收回土地使用证的批复》(密政批[1998]5号文件),1998年4月22日,省兴凯湖水产养殖场对密山市政府提起行政诉讼,农场以利害关系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一审由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审理,农场由安新芳、李云德、于占东三人组成诉讼小组参加应诉。在诉讼前,密山市人民政府以密政函[1998]6号和八五七农场函[1998]6号对该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法院审理认为制发密政批[1998]5号批复的注销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及《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注销条件,注销无法律依据。密山市政府注销土地证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吊销许可证一类,在做出注销时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属程序违法。被告在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未适用法律,又属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1998年4月15日密山市人民政府做出的密政批[1998]5号文件批复。法院下发了[1998]鸡冠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判密山市政府和八五七农场一审败诉。
密山市政府和八五七农场不服一审判决,于1998年6月13日上诉到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农场由安新芳、李云德、于占东参加了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1998]鸡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农场不服二审判决,于1998年8月31日申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年3月3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黑行监字第2号驳回申诉,维持原判。虽然一审、二审、申诉农场全部败诉,但是,黑土[1998]55号和密政批[1998]5号文件的制发,为农场土地争议案件最终胜利奠定了基础,也为拖延民事诉讼期限,向省政府、省人大申诉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6、强制执行与向省人大申请
1999年4月28日,农场接到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省高院二审判决通知后,农场立即向分局领导做了汇报。4月30日,由牡丹江农垦分局局长王德胜、党委书记杨喻晓,主持召开了关于八五七农场土地纠纷问题的专题会议,农场隋凤富、张玉坤、安新芳、于占东参加会议。回农场后,隋凤富场长主持召开了农场领导班子全体人员和土地纠纷工作小组人员参加的紧急会议,会议决定:(1)要取得总局领导支持;(2)立即向省高院、省人大申诉;(3)做好法院来执行的各种准备。
5月1日,由隋凤富带领李云德、于占东、曹海明一行4人乘车赶到哈尔滨,向省人大、省高院申诉。同时经过农垦总局领导向省人大申诉,争取省人大、省政府的支持,阻止法院的强制执行,减少农场的经济损失。5月5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1999]执字第10号执行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必须于1999年5月10日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于各层组织和领导的工作,在强制执行前,黑龙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于1999年6月16日,以黑人大内司委函字[1999]第26号致函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议“省法院下发的[1998]民终字第10号判决暂缓执行;建议高院行政庭立案,对行政案件先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报告我委”。此函的下发后暂时制止了法院的强制执行。
1999年12月28日,鸡西中院执行局来农场执行[1998]民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将农场刚刚结算来的水稻粮款300万元查封。银行当晚向农场领导汇报了情况,同时农行将此款内部做账,转为农场的偿还贷款,法院得知此事后,要拘留银行主任。
农场得知情况后,场长张玉坤和副场长安新芳连夜赶往哈尔滨。12月29日上午,同农垦总局副局长戚卫东一起到省人大内司委,请省人大出面制止法院执行,落实省人大[1999]第26号文件意见。12月29日下午,省人大告知鸡西中院已中止执行。但封存款未解冻。
就在12月29日上午,鸡西中院执行局来取已封存的300万元款时,被前来领取粮款的水稻户把银行包围的水泄不通,执行局无法执行。连续几天领款人员没撤,执行局人员没有办法只好撤走。
12月30日和2000年1月5日间,农场多次向省人大、省政府呈交紧急请求,要求立即解冻法院封存的300万元,尽快解决2000多名水稻户生活和越冬问题,以保证社会团结稳定。经省长宋法棠批示,鸡西中院于2000年1月16日来场调查后,将300万元解冻。
在省土地局将土地争议调查处理意见报省政府后,省政府迟迟未作批复,因此引起全场职工的不满,纷纷要求集体去省政府讨说法。经过农场、分局、总局多方呼吁,省政府于2000年4月21日下发了《关于八五六、八五七农场与兴凯湖水产养殖场土地权属争议有关问题的批复》(黑政函[2000]57号),要求省土地管理局在当年内完成认界确权工作。根据上级要求,农场2000年开展了土地落界的工作。
土地落界与发证
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的意见,农场可先落界,争议土地报省政府同意后按争议区处理。
2000年6月13日,省土地管理局划界处马文超、国家测绘总局黑龙江测绘局刘英伟、省驻农垦土地管理局监察科梁可言、省驻农垦牡丹江土地局王宝强等一行4人来场协商土地落界事宜。测量采用高精度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进行测量,坐标系为1980年国家西安坐标系。7月3日,由黑龙江测绘局刘英伟和杨俊涛带队一行8人进驻农场进行落实测量。测量工作人员本着对农场负责的态度,工作早出晚归,平均每天工作15个小时左右,历时25天,于7月28日圆满完成了外业测量任务。
在落界工作中,林业将半拉城村和富乡村多年占用农场二队岳明山林地13.33公顷收回,并补签了边界协议,完成划界任务。
经过全面测量,全场土地总面积为48771.28公顷,与土地详查全场面积50880.14公顷有2108. 86公顷的差距。此差距即是从十四队双河口到十七队界址点(J90-J99)以东争议区的面积。争议区土地仍归八五七农场管理使用。
落界过程中,共埋设永久水泥桩370个,测量界址点903个,宗地总数为21宗,其中飞地20宗,从十七队~二十五队小湖岸长度18232.6米。落界中将一队~七队北部的坝外耕地块一同落入农场划界图中,因是行洪区,属临时用地没有协议。2000年9月18日,内业成果全部完成,农场验收合格。
实测各宗地面积统计表
(2000年)
表3-66 单位:公顷
2000年10月8日,将划界成果送密山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合格,密山市国土资源局呈文密山市政府审查后,密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呈报了《关于呈报黑龙江省八五七农场土地划界报告的请求》(密山政呈[2000]79号文件)。
10月29日,农场将划界落界成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原称省土地管理局),转呈省人民政府待批复。
在划界成果转呈省人民政府前,省国土资源厅于2000年10月26日再次组织召开争议双方协调会,落实黑政办发[2000]59号文件。会议未达成共识,最后省国土资源厅将八五七农场划界报告意见报省政府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