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用工制度
第二节 用工制度
1997年以前,农场用工本着企业需要自行确定招工名额,经牡丹江农垦分局劳动部门审批后方可上岗。1998年后,实行企业用工先由企业申报空岗,经牡丹江农垦分局劳动部门审批后,再由企业办理招工,实行岗位培训制度,同时与农场法人签订劳动合同,由牡丹江农垦分局劳动部门鉴定后生效。对职工中专毕业生并持有劳动部门发放的职业培训证者,可以不再参加招工培训。
职工技术等级培训及评聘制度
早在1993年,农场就开始对汽车驾驶、汽车修理、农机修理、通讯话务行业中的部分高级技术工人送往省农垦总局培训。
1995年,根据省农垦总局劳动局农总劳发[1994]1号文件,批准农场作为省农垦总局工人技师评聘试点场,开展工人技师评聘工作。根据牡丹江农垦分局劳动局及省农垦总局劳动局的安排,农场作为牡丹江农垦局第三批工人技师评聘试点单位,顺利完成了高级技术工人、技师培训及评聘工作。农场63名高级技术工人申报了工人技师,经牡丹江农垦分局、省农垦总局、省各级劳动部门考核、评审,63名高级技术工人全部被批准为工人技师,颁发了工人技师资格证书。农场对已取得工人技师资格的63人中的62人履行了聘任手续。他们分布在全场15个专业技术岗位上,成为农场的技术骨干力量。
1998年,根据牡垦局办文[1997]53号、[1998]17号文件规定,农场面向全场职工进行技术工人培训。经培训、考试、考核,牡丹江农垦分局、省农垦总局工考委审核批准农场取得高级技术工人资格3333人,取得中级技术工人资格1335人,取得初级技术工人资格753人。
1999年,在上年技术工人等级培训的基础上,农场开展了工人技师评聘工作。省农垦总局、省工考委审核批准了农场111名工人技师。陈黎明、陈善宏、孙玉芬、王春水、麻先寿、于新汉等6人取得了高级工人技师资格。
劳动合同制度
1994年,全场实行劳动合同制。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与农场法人代表签订全员劳动合同书,变国家用工为农场用工。1995年后,农场每年新招工人、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安置复转军人以及调入场内的职工均要与农场法人代表签订劳动合同,由管局劳动部门鉴定后方可生效。劳动合同期限由1994年签订的无固定期限改为1~5年的有期限劳动合同。到达期限后视实际情况续签。
非国有企业用工
随着改革的不断发展,农场原有的企业经营体制有了很大变化,一些工业单位由原来的国有企业陆续变为了股份或私有企业,私有企业也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用工单位法人代表须与雇用工人签订非国有企业用工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一签,经牡丹江农垦分局劳动部门鉴定后生效。劳动关系一经确定,企业法人和劳动工人双方都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违者由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