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要闻动态
机构概况
龙江省情
党史研究
党史知识
志鉴研究
宣传教育
机关党建
馆藏资源
预决算公开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馆藏资源
>
数字方志
馆藏资源
数字方志
数字年鉴
数字农垦志
史志龙江展馆
第二节 失业保险
第二节 失业保险
在开展养老保险业务的同时,职工个人缴纳待业保险金的办法也随之建立。国营企业职工和企业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劳动合同制工人,每人每月缴纳1元待业保险金。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5号令的规定,国营企业失业保险金从1998年1月1日起按年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年工资总额的1%缴纳。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个人缴纳部分与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一同下发,由单位会计代收代缴;企业缴纳部分每年10月底前,由农场计财科一次性拨付给八五七社保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