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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生育保险

第四节 生育保险


2000年,农场正式开展了生育保险业务,由八五七社保分局负责管理。农场根据国家、省及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结合农场实际制定出台了《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使生育保险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2000年9月开展生育保险时,全场应参保人员6279人,实际参保6279人,参保率100%。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农场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是用于女职工生育保险的专用基金。为规范基金管理,保证生育基金专款专用,社保分局在建设银行开设了生育保险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留转下年使用。
  女职工生育后,凭计划生育办出据的享受生育一胎待遇审批表,由基层单位领导签字盖章,经劳资科、人事科提供工资及各种补贴明细,社保分局局长批复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后,到社保财务办理领取生育保险金手续。
  产假工资标准按生育女职工的档案工资折合成日工资计发。生育医疗费按照农场发[2000]34号文件《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中的规定执行,即:正常产500元、难产800元、剖腹产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300元、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5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200元。
  到2000年末,社保分局共支付生育保险费12206.15元,其中:支付生育津贴9406.15元,支付生育医疗费2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