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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

第十三章 法庭

法庭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八五七人民法庭是牡丹江农垦法院的派出机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均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主要负责辖区内各类民商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和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工作。
  自身建设
  1995年开始,逐步加强法庭硬件建设。由1995年初的一室一庭52平方米发展为办公及审判用房560平方米,设置了审判法庭、庭长室、3个办公室、档案室、调解室、接待室,基本达到了人员配备合理,硬件设施配套。
  从1995年开始,以省高院颁布的《人民法庭规范化管理工作手册》为依据,结合法庭的工作实际,不断加强了法庭的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学习制度、办案程序和结果公开制度、经费管理制度、审判庭管理制度、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计算机网络系统使用管理制度、车辆与械具使用管理制度、目标管理考核制度、错案追究制度、执法监督制度等10项制度,并予以公示上墙。进一步完善了内外部执法监督机制,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设置了公开栏、征求意见箱,聘请了5名执法监督员,每年召开一次由有关部门和群众代表参加的干警考核民主评议会,广泛征求意见,使司法公正,高效监督,实现了制度化。
  为建设一支政治、业务素质高的法官队伍,保证实现司法公正、高效目标,1995~2000年,先后开展了“政法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双学双考”、“审判质量年”、“树立职业形象服务年”、“三讲教育”等活动,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提高了干警的政治素质;通过开展“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大讨论,提高了干警的公仆意识、廉政意识和严肃执法的自觉性。6年间,全庭干警未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推动了法庭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从1995年开始,全国法院系统开展了以民事审判为重点的审判方式改革,当年6月,八五七人民法庭举办了由全庭院干警参加的民事审判观摩庭,旁观群众200余人。此后,每年举办一次裁判文书评查、案例分析,不断提高了干警的业务素质。这场以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当事人举证、强化合议庭职责为内容的审判方式改革,提高了办案质量与效率,平均审限减少一半以上。6年中,法庭所审结案件无一起超审限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充分保障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审判工作的透明性,实现了办案质量与效率、干警素质的同步提高。
  1995年,八五七人民法庭被牡丹江农垦法院授予“人民法庭标兵”称号。1995年、1996年、1997年、1998年度被牡丹江农垦分局党委、牡丹江农垦分局授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1999年,被省委政法委评为“学东莱、创建人民满意政法单位、政法干警”活动达标单位。2000年,获垦区首届“十佳人民满意的好法庭”奖。
  民商刑事自诉案件审判
  1995~2000年,八五七人民法庭共审判各类民商、刑事自诉案件631件,其中:离婚纠纷234件,占案件总数的37.08%;抚养案件10件,占1.58%;赡养案件6件,占0.95%;继承案件1件,占0.16%;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141件,占22.35%;买卖合同纠纷案2件,占0.32%;服务合同纠纷案13件,占2.06%;损害赔偿案60件,占9.51%;相邻关系纠纷案1件,占0.16%;人身自由权4件,占0.63%;刑事自诉案8件,占1.25%;其它纠纷案13件,占2.06%。
  6年中,八五七人民法庭通过诉讼程序和非诉讼方式,为农场清回款物928万余元,其中为农场清收贷款380余万元,清回各种机械57台,折合人民币348万余元;各种物品折合人民币200余万元,依法为农场清回利费粮9760余吨。法庭为农场审查水田和旱田农业承包合同,对合同内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农场领导提出修改补充意见,避免了农场因部分合同内容签定有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6年中,法庭还为辖区内诉讼当事人保护债权298万元,依法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审判各类民商刑事自诉案件情况统计表
               (1995~2000年)
  表4-25                        单位:件



             法庭其他工作情况统计表
               (1995~2000年)
  表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