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狱政劳改工作简述
第二节 狱政劳改工作简述
劳改农场对内称“劳动改造大队”(后改称支队),是对反革命罪犯和其它刑事罪犯施行劳动改造的机关。贯彻执行“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狱政劳改方针。肩负监督改造犯人和组织劳改生产,为国家增加积累的政治的经济的双重任务,实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原则。在1951年至1963年期间,共收押监督改造了来自沈阳、江西、广东、黑龙江等各地近万名罪犯,就地安置刑满就业工人一千七百余人。1958年以后农场人员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到1963年全场犯人、刑满就业工人全部调出,结束了我场作为劳改农场的历史。
劳改农场为了适应对犯人集中关押、管理、教育的要求,实行支队(农场)大队(分站、分场)两级管理体制。大队根据生产规模设置若干个中队,以120名犯人编成一个中队,下分3个小队。大、中、小队均配备队干部,负责犯人的管理教育和组织指挥生产劳动。
支队由政委主管狱政管教工作,下设管教科,大队设管教股(或大队管教员),业务上自成体系,实施对犯人的管理教育,处理日常狱政业务。对犯人的思想、业务教育通常以中队为单位进行,结合生产阶段召开总结奖惩大会。冬闲期间则集中进行以认罪服法争取重做新人为主题的冬训,由管教科统一组织,大队实施。
根据犯人的思想和劳动表现,按照党的政策规定贯彻执行奖惩制度。奖励有:表扬、物质奖、记功、减刑、提前释放、假释等。惩罚有:批评、警告、记过、“独居”反省(关在单人监舍里反省)、带刑具(手铐或脚镣)、加刑以至处决。1951年6月,三分站发生以在押强盗犯张海峰等为首的预谋暴动事件,经沈阳市人民法院判决,枪决了5名主犯。
支队配属一个营的武装公安部队,分驻各分站执行看押犯人任务。
犯人的生活供应按国家规定标准,严禁克扣。犯人能吃饱、穿暖、安心劳动改造。支队、大队设犯人卫生所和病监,由有医疗技术的犯人充当医生。一般病在大队治疗,重危病送支队病监治疗,慢性重病可取保监外就医。
支队组成犯人文艺演出队,编排小型文艺节目,到大队巡回演出,还举办犯人体育运动会、球类比赛等文体活动。
对刑满犯人根据政策规定进行安置。对无家可归、无业可就、出监后有重新犯罪可能的刑满犯人,按政策实行留场就业。刑满犯人按政策可以释放,但自愿留场的也予安置就业。就业工人有公民权,享受工资劳保待遇,可以参加工会组织,但在管理方面有别于基本工人。
随着刑满就业工人日益增多,1954年将三大队改称分场,集中安置就业工人。到1958年扩展到6个生产队,组成了三分场。
1951年8月,东北人民政府司法部秘书长许烈、沈阳市人民法院院长刘正文,沈阳监狱典狱长张大平来场视察工作,肯定了组建劳改农场是改变犯人坐吃囚粮局面的新途径,对农场的工作成绩表示满意,对参加农场创建工作的干部和家属表示慰问。
1952年9月26日夜,在西朝阳挖壕大队工地,由于执行武装看押犯人任务的武警排排长王洪志躺在草铺上抽烟睡觉,结果引起一场大火。武警副班长、共产党员王友仁等9名武警战士为从火海中抢救武器弹药被烧死,这一惨痛的教训值得永远记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