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资制度和工资水平 一、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
1956年以前,职工实行工资分制。由省政府根据粮、布,油、盐、煤五种物价的浮动情况按月公布工资分值。工资分值乘以工资分数即为月工资数。每月按工资数的50%发给货币,另50%发给工资分券,可凭工资分券购买生活用品。工资分券的五类实物含量是:混合粮一斤,白细布0.1尺,豆油0.04斤,海盐0.04斤,煤5斤。当时农场的干部工资分最高的330分,最低的120分。
1956年全国实行工资改革,取消工资分制、改为货币工资制。干部定行政级,技术人员定本专业技术级,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普通工人定为农工级,机务工人定为通用级。如工资分215—230分的干部套为行政22级,套级以后执行月薪制。工资改革前职工享受的10%地区津贴随之取消。
1962年工人改为月薪日计制,工程队和部分生产队少数工人试行计件工资。
1965年贯彻农垦部《关于改革国营农场经营管理制度的规定(草案)》(简称十六条)和中共中央批示(简称五条),取消工人的固定等级工资,实行作业工资与产量工资的“两结合工资制”。办法是:
(1)参加两结合工资制的工人取消月等级工资,月工资32元以上部分给予保留,按月薪日计制当月计发。32元以下部分打乱并分为作业工资和产量工资两部分,作业工资按月发给,产量工资到年底决算盈余再予以补发,亏损则扣发或部分扣发。两项工资均采取评工记分办法,按个人所得工分分配。
(2)以决算盈利额为分配基金,实行“见利就奖”和“先补后奖”。首先按个人所得工分返还产量工资。余额再按个人所得工分分配(奖金)。但个人分配最多不得超过本人3个月的工资。
(3)生产队年工资总额年初一次定死,由生产队包干使用,农忙多用,农闲少用,但总额不得突破。月作业工资,年终产量工资和年终分配的工分值是活的,即所谓“上死下活”。
(4)因年老体弱,个人所得不够基本工资时,经评议可补到基本工资。在试行两结合工资制期间,如因灾害出现亏损时,经上级批准可不降低工人原基本工资水平,即所谓“拄拐棍”。
“两结合工资制”使工人的分配能随着生产形势的好转而增加,既体现了按劳分配原则又较好地解决了三者关系。1966年在全场农业生产队推行,收到较好的效果。但“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被批判为修正主义办场路线的产物停止试行。而后又恢复了等级月工资制。
1973年根据兵团的决定试行“工资改制”。办法是:
(1)改等级工资制为“工分制”。以32元为杠,以上部分保留,按月薪日计制当月计发。32元以下部分打乱,采取评工记分方法,按工分当月发放,为预借工资。
(2)年终实行按纯收益分等累进提取分配基金,实行自报公仪,按个人所得工分分配。即总收入(包括非生产收入和亏损补贴)减生产总支出(不包括预借工资)减税金及销售费用和非生产支出等于纯收益。按每个分配劳力(出勤306个工为一个分配劳力)平均计算,不超过384元(即一级农工的基本工资)时,全部作为分配基金。超过384元以上部分,分等级按不同比例分成。但规定年终个人分配最多不得超过384的20%(即76.80元)。因灾害纯收益按分配劳动力平均计算,不足384元时,补足384元。
1979年在前述办法的基础上,规定了农业生产队超额完成计划总产量指标者,每超产1%年终提取分配基金比例增加0.5%。取消个人分配不超过两个月工资的限制。1980年取消了这项规定。
1981年学习宁安农场的经验,试行浮动工资制。具体办法与两结合工资制和按纯收益分配办法大同小异,只在提取分配基金的基数和提取比例上有所不同。1982年补充规定了年终分配奖金,生产队以分配劳力平均计算,不得超过300元(相当于6个月的工资),职工个人分配最多不得超过600元(相当于12个月的工资)9还规定干部,场部工作人员和工副业单位,全部实行浮动工资制。场部的干部和工作人员,年终按全场生产单位的平均分配数分配,场直部门的工人的分配应低于生产队工人的平均分配水平。
1983年在继续实行浮动工资制的同时在生产责任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在不同范围内采取了多种分配形式。农场与生产队(工副业单位)之间采用整体承包,超盈或减亏按比例分成,亏损按比例扣罚浮动工资的办法。生产队(厂、矿)则有“专业承包、分业核算、各自计酬、计奖罚”、“个体承包,自负盈亏”,“集体承包,全奖全赔”、“包定奖”、“停薪留职、定额上交,自谋出路”等多种形式。商业、文教、卫生部门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办法。
1984年农业生产队试办了家庭农、牧、渔场,正待总结试点经验,继续进行分配形式的改革。
二、职工工资水平
建场初期,干部多、职工少,全部实行工资分制。1952年全场有职工282人,年平均工资为354.6元。另外每人每月发地区津贴费10元。
1956年经过工资改革,职工增加了工资,年平均工资为572.3元。经过套级取消了地区津贴。
1958年春,接收大批转复官兵,提高了全场的平均工资水平。但下半年一批转复军官调出,又接收了大批投亲来场和自流人员,他们的工资起点多为农工下延一级或二级(即28元,25元)。当年全场工资总额从上年的160万元陡增到400.6万元,但是平均工资从上年的589元,下降到459.3元。
1959年接收山东支边青年6,400人,大部分定为一级农工(32元),部分定为下延一级(28元),全场平均工资又有下降。
1963年就业工人全部调走,部分干部调整了工资,全场职工平均工资上升到598.7元。
1964年到1967年之间,全场职工变动不大,仍保持1963年平均工资收入水平。1968年安置了大批城市知识青年,全场工资水平从上年的558.4元降到481元。1970年开始连续安置大批职工子女就业,工资水平又有下降。1973年进行低工资调整,196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增加了工资,全场平均工资收入上升到511.9元。1977年到1984年间5次调整职工工资,各类技术干部、文教、卫生人员又加发一级浮动工资和专业性补贴,职工工资收入水平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与此同时推行生产责任制,实行了超盈分成办法,干部、工人都增加了奖金收入,1984年全场职工平均工资收入达到了864元。
1977年——1988年调资情况
1980——1984年职工人均收入情况
附录:一
职工家庭基本情况及家庭收入抽样调查资料
根据总局关于统计抽样调查方法,从1982年初开始,对我场的40户职工家庭进行收支情况调查。这些调查户分布在四队、七队、十二队、十三队、十七队、十八队、二十一队和修配厂8个单位,每个单位5户,实行经常性记帐,按季整理。1982年、1983年的调查情况简要分析如下:
一、被调查户基本情况
8个单位40户的常住人口共181人,平均每户4.5人。其中:男性89人,占总人口的49.2%;女性92人,占总人口的50.8%;40户共计劳动力94人,平均每户2.35个劳动力。其中:全民职工87人,集体工人7人;40户在校学生67人,平均每户1.7人;退休职工:4人,每户平均0.1人。
二、人均纯收入情况
1983年人均纯收入485元,比上年410元提高了75元,增长18.3%。人均收入最高户达1,257元(十二队崔世行),最低户228元,富裕户与贫困户相差1,030元。
1.按户人均收入分组:
2.人均收入构成
3.调查单位人均纯收入提高情况及富户与贫户比较
三、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构成及消费品消费量情况
1.1983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35元,比上年290元提高45元,增长了15.5%。下面按构成分:
(1)食品消费支出190元,比上年153元提高37元,增长24.2%;占生活消费的56.7%。
(2)衣着支出62元,比上年53元提高9元,增长17%;占生活费的18.5%。
(3)燃料支出2.41元,比上年4.28元下降1.87元,降低43.7%;占生活消费的0.7%。
(4)住房及水电支出5.51元,比上年4.26元提高1.25元,增长2.93%;占生活消费的1.6%。
(5)用品及其它支出49.13元,比上年52.07元下降2.94元,降低5.6%;占生活消费14.7%。
(6)文化生活支出26元,比上年23.43元提高257元,增长11%;占生活消费的7.8%。
2.人均主要消费品的消费量
(1)粮食311斤,比上年353斤下降42斤,降低12%;
(2)豆油16.5斤,比上年15斤提高1.5斤,增长10%;
(3)蔬菜378斤,比上年347斤提高31斤,增长9%;
(4)猪肉18.6斤,比上年14斤提高4.6斤,增长33%;
(5)牛羊肉2.5斤,比上年0.2斤提高2.3斤,增长12倍;
(6)蛋类22斤,比上年19斤提高3斤,增长14%;
(7)鱼虾6.8斤,比上年4.8斤提高2斤,增长42%;
(8)食盐6.8斤,和上年相同。
四、职工住房状况1983年平均每人居住(使用)面积6.3平方米。住砖瓦结构的占77%,比上年74.8%提高2.2%。
调查单位平均每人居住面积情况
五、家庭耐用物品每户平均年末拥有量
附二
职工家庭基本情况及
家庭收支抽样调查资料(1984年)
1984年抽样调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