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 农场贯彻国家劳动保险条例和劳保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并制定了农场的具体实施范围和方法。
农场职工实行八小时劳动制。但根据农业生产季节性特点,实行农忙少休或不休、农闲补休的办法。
执行劳保条例关于职工疾病、非因工伤残死亡待遇;工龄待遇;退休退职待遇;供养直系亲属、公费医疗、业余疗养待遇;关于优异劳动保险待遇;劳动保险各项费用申请与支付手续等规定。对职工的生、医、伤、残、病、死,老、离等方面按规定给予应享受的劳动保护。同时对女职工的四期(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执行“三调三不调”的保护政策。按照劳动保护用品规定标准,分工种{按期、按标准发放劳保用品。对从事有害于身体健康工种作业的职工,根据规定,执行保健费制度。农场还组成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职工因工伤残等级的鉴定等,以保证安全生产和劳保待遇规定的贯彻执行。
七十年代以后,健全了安全生产组织,加强了安全生产教育,但事故仍时有发生。兵团时期因生产事故死亡8人,淹死1人。1977年至1982年间因生产事故死亡8人,交通事故死亡2人。
职工劳动保护经费,在职工福利基金和营业外支出科目分别列支,并不准降低或提高开支标准,以保证劳动保护正常经费来源,维护职工享受劳保待遇的正常权益。
部分伤亡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