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纪律
第四节 劳动纪律
为了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在对职工进行思想教育的基础上,规定职工劳动纪律和奖惩制度。农场行政对违纪者行使的纪律处分有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留场察看直至开除职工队伍。对违反操作规章的肇事者,规定了经济赔偿制度。对无视纪律长期离队不归超过半年者,给予注销户口、停止口粮供应、除名的处理。1980年以后随着推行经济责任制和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守则,对违章肇事、殴斗伤人、损坏公物者执行赔款、罚款的规定。技术岗位和要害部门的职工,严重违纪者,给予调离现岗位处理。严重违纪造成后果者,扣发全部或部分阶段奖金和年终分配奖金。
严肃执行劳动纪律和奖惩制度,对保证正常生产秩序,保障农场经济权益起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