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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务

第二节 税务



  1963年经省税务局决定成立朝阳税务所,设两名税收征管员,张远任所长。1969年税收工作移交兵团管理,朝阳税务所撤销,业务并归团供应股,设专职税收员。团除按规定缴纳农业税以外,实行税收包干,每年上缴10万元,超收留用。1973年重设税务所,1977年改称税务分局,郭福生任分局长。税收从1973年起执行留成办法(交九留一),1975年改行税收预决算制。
  1979年4月根据上级决定农场税务分局由县税务局派员,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税率和税收管理办法。税收任务由县局下达指标。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政策、法令日趋完善,税收管理体制日益健全,税收工作正在发挥它在国民经济中的杠杆作用。
                 历年交纳税金
                                  单位: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