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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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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八五七农埸史续编(之一)(以下简称《续编》),是以反映农场改革进程和实际成果为主线,坚持和《八五七农场史》相衔接;如实展现农埸十年间史事;突出八五七农场自身特色这三项原则编纂的。
  二、《续编》年代上限为1985年,但本着衔接的原则,少数章节到1984年,下限至1994年。
  三、《续编》采用了语体文、记述体裁,以类系事、以事系人的手法撰写成书。分篇、章、节、目。设《概述》、《简史》、《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文征回忆录》、《人物》、《大事记》9篇、64章、239节。志首有序言、凡例,志中插有十年重大史事的照片98幅,志尾有后记及编修人员名单。
  四、机构名称
  八五七农场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志中的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均未盖以全称,一律称省委、省政府。
  中共黑龙江省农埸总局委员会、黑龙江省农场总局,以及中共牡丹江农场管理局委员会,牡丹江农埸管理局也一律简称为总局党委、总局、管局党委、管局。
  五、时间书写
  凡公历年、月、日,年龄,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凡世纪、年代、农历年、月、日均用汉字。
  六、计量单位
  长度:用公里、米、厘米;重量:用吨、公斤、克;容积:用立方米;面积:平方公里、亩;物资:用台、套、件;人民币:用元、千元、万元。
  不变价:1989年前为1980年不变价;1990年后为1990年不变价。
  七、名称变换
  志中涉及地名、单位有变换的,一律以变换时间为准。分别前后,需要提原地名,单位的,在地名,单位头上加一“原”字;以后的一律用现名称。
  八、志中的姓名一律不冠头衔、同志,但为反映历史,有时姓名与职务连称。
  九、志中文表所反映的数字,一律以计财部门提供的数字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