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奖惩制度 自1984年以来,农场一直坚持一对夫妇一个孩子的政策,规定独生子女在7岁前享受100%的医疗费待遇,7岁以后半费,并且每年为独生子女发放60元钱作为奖励,到14岁为止。从1994年7月1日开始,独生子女费的发放又延长到18岁,农场计划生育办还对不发放独生子女费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权,当年不准评为先进单位。1985年后,农场对独生子女的父母退休工资,规定增加5%,并出台了在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父母承包土地的费用可优惠于其他职工的政策,还规定了独生子女入托、入学费用由父母的双方单位各承担50%。由于承包后各单位产假工资发放不一,从1991年后,产假工资由农场统筹发放,保证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1985—1994年全场子女出生率统计
多年来,农场一直坚持实行晚婚晚育奖励办法,自1985年以来,规定男子25周岁,女子23周岁以后结婚生育享受晚婚晚育奖。1988年初,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凡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经本人申请生育者,均可发给准生证”,晚育年龄不做为条件,使晚婚晚育率明显下降。为继续鼓励晚婚晚育,农场于1988年底制定了优惠政策,对达到晚婚年龄者(男25,女23),可享受婚假14天,奖励30元,在解决两地生活及住房上给予优先照顾,以女方年龄大小为序。1989年,农场实行了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完成计划生育责任目标者奖,完不成的单位和个人,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及个人。1990年,农场制定了生养基金制度,对符合晚婚晚育的妇女给予生养基金,以保证生育妇女得到可靠的休息时间,推动了晚婚晚育的工作。
1983—1994年全场晚婚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