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渔政管理农场行使渔政管理职能,始于1992年。在此之前,水产科一人兼职协助虎林渔政站收缴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及船舶管理、检验费,没有处罚权。农场的渔业执法由虎林渔政站统一管理。
1992年4月,垦区渔政由农垦系统自行管理。农场由水产科3名兼职渔政员具体负责以下业务:每年的渔业法宣传,定期的渔政检查,禁渔期管理,协助管局渔政站进行捕捞许可证的年审,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船舶管理、检验费的收缴,本年共核准船舶证书50本,捕捞许可证40本。
1996年,渔政归虎林渔政总站管理,具体业务未变,下发捕捞许可证40本,船舶证书40本。同年,农场成立渔政监督管理站,编制3人。本年春季,松阿察河上游造纸厂排放污水,严重污染了农场乌苏里江、松阿察河水域,渔政站积极协助环保部门调查取证,办理索赔事宜,保障了渔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虎林渔政总站的指示,在农场境内执行中俄黑乌两江议定书,对乌苏里江、松阿察河沿线渔点每年执行两个禁渔期,即6月11日至7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20日。
1998年,渔政管理又归回农垦系统。同年,上游造纸厂再次对农场乌苏里江、松阿察河造成污染,渔政站协助环保部门办妥了理赔事宜。
为确保边境地区稳定,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边境管理政策,农场水产部门会同边境管理部门,每年都定期对国界江河捕捞作业人员,进行边防政策教育,如遇特殊情况变化,随时进行教育。多年来,没有发现违犯边境政策事件,保证了边境地区稳定。
渔业生产基本情况统计表
(1984~2000年)
表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