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劳保待遇一、职工病假待遇
1、根据黑劳险字[1987]207号,黑垦局办发[1988]30号文件规定病假待遇如下:
职工病假待遇明细表
(1988年)
表3-70 单位:人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又符合退休后工资照发的职工,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称号并保持荣誉的职工工资照发。
二、职工医疗待遇
1984~1996年期间职工医疗待遇基本上是按照国家劳动部门制定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办理的。
1997年以后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农场职工医疗费实行统筹,基本作法是:在岗职工缴纳档案工资的2%,退休工人缴纳退休费的1%,和农场保持劳动关系从事个体经营的职工,缴纳个人和企业应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全额进入个人账户,医疗费不超出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账户支付,超出部分直接进入医疗统筹金报销。
职工医疗费明细表
(1997年)
表3-71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医疗费报销比例为70%。
三、职工因工负伤待遇
职工因工负伤,由医院证明,经农场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住院期间工资照发,医疗费全部报销,住院期间生活补贴每天2.4元。
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基本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资照发,完全丧失能力生活自理困难的,根据个人具体情况安排护理人员或付给一定的数额的护理费。
1997年10月30日黑发[1997]213号文件,对工伤鉴定标准,工伤后的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工伤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的工伤死亡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都有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四、职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
职工非因工死亡,1993年以前付给死者丧葬补助费300元,一次性救济金400元,付死者供养直系亲属抚养费每人每月33元,1993年7月以后,根据黑龙江省企业职工死亡待遇改革办法,丧葬费提高到500元,一次性救济金1000元,供养直系亲属抚养费每人每月55元,自1995年5月抚养费每人每月提高到65元。
职工因工死亡,1993年7月份以前支付丧葬费500元,一次性救济金1000元,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每人每月55元,自1993年7月1日起,支付丧葬费500元,一次性基本抚恤金2000元,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65元,自1995年5月起,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改为80元。
五、女职工产假待遇
女职工生育假9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医疗费全部报销。
六、职工探亲假待遇
1984~2000年期间,职工探亲假待遇均按国发[1981]36号文件办理的。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假期20天,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往返路费全部报销。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工资照发,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30%的部分由单位报销。
上述规定的探亲假时间均不含往返路程时间。
七、工人退休退职待遇
农场办理工人退休退职,条件及待遇,主要依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黑政办[1986]76号及有关文件办理的。
退休条件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职。
双退费及退休费补贴计算标准如下:
双退费及退休费补贴计算标准明细表
(1986年)
表3-72
续表3-72
不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职的,按本人基本工资40%发给,按工伤办理退休生活尚能自理的按本人基本工资80%发给,生活不能自理按90%发给。
双退费调整与提高
1、按企业工资标准办理双退的职工双退费的调整
1990年10月,根据国发[1989]82号文件,黑政发[1990]21号文件,调整和提高双退人员退休费,调整项目为,浮动转固定工资,普调工资,提高工资,提高和增发离退休待遇,调整人数1113人,合计月增加退休费21122.16元,人均增加双退费18.97元,上述三项调整项目分别从1989年10月1日,1989年12月1日,1990年10月1日执行。
1991年5月,根据黑垦局发[1991]30号文件规定,给全场595名享受工改补贴的双退人员增加了退休费,月增加退休费4192元,人均增加退休费7.05元,从1991年1月执行。
1993年5月,根据国发[1992]29号,黑劳险[1992]190号文件规定,给双退人员提高10%的离退休费,调整人数1428人,月增加离退休费37357.94元,人均月增加退休费24.16元,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1994年10月,根据国发[1994]9号文件,黑垦局文[1994]23号文件,根据离退休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离退休时间,按照20~85元不同档次增加退休费,调整人数1361人,月增加双退费47280元,人均月增加双退费37.74元,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
1995年6月,根据黑劳险字[1994]123号文件精神,按照建国前参加工作的28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17元标准,调增了生活补贴,调整人数1471人,月增加生活补贴25799元,人均月增加生活补贴17.54元,1994年6月30日之前的双退人员从1994年7月1日起执行,1994年7月1日以后的离退休人员,从退休之月份执行。
1997年2月,根据黑劳险[1996]11号文件规定,按照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6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22元,退休人员14元,退职人员8元的标准增加了双退费,调整人数1352人,月增加双退费19186元,人均月增加双退费14.19元,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1998年7月,根据黑劳发[1997]170号文件,按照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参加工作的时间,离退休(职)时间,分别按照14元、16元、18元、24元、28元、32元的不同标准增加双退费,调整人数1309人,月增加双退费22438元,人均月增加双退费17.14元,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1999年9月,根据国办发[1999]69号,黑政办发[1999]37号文件,按照双退人员参加工作的时间和离退休(职)的时间,分别按照40元、45元、50元、55元、60元、90元、130元、150元的不同标准增加双退费,全场调整双退费的离退休人员1632人,月增加双退费90940元,人均月增加双退费55.72元,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此次增加的双退费支出渠道由国家财政负担。
2、企业所属执行事业标准工资的双退人员双退费的调整
1990年8月,按照离休10元,退休8元的标准提高双退费,调整人数21人,月增加双退费170元,人均月增加8.15元。
1993年5月,根据国发[1992]28号文件,农总人发[1992]37号文件,给46名双退人员增加了双退费,月增加双退费1551.6元,人均月增加双退费33.73元,从1992年3月1日起执行。
1994年12月,根据黑政办发[1994]16号文件规定,给70名双退人员调整了双退费,月增加双退费1525.50元,人均月增加双退费21.79元,自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
1996年7月,根据黑人字[1996]3号文件,给企业所属事业单位92名双退人员增加双退费,月增加双退费3720元,人均月增加双退费40.30元,从1997年10月1日执行。
1999年9月,根据国办发[1999]78号,按照双退人员参加工作的时间,离退休(职)前的工作岗位,行政职务,技术职称等级,分别按照80元、90元、110元、140元、187元的标准调整了双退费,月增加双退费10625元,人均增加双退费10625元,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此次增加提高的双退费由国家财政支付。
历年双退人员及双退费用情况统计表
(1984~2000年)
表3-73 单位:人元
说明:此表不含离退休干部数